涉金融理财类纠纷案件增多,西城法院发布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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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白皮书发布了8个典型案例,既有涉案机构因未如实宣传、监管不力、违反尽职义务等被追究赔偿责任的案例,也有结构性产品领域体现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保护理念的案例,体现了各类投融资服务业态下理财纠纷案件的新特点。

在相关纠纷中,“卖方承担损失,买方自负损失”是损失承担原则,法院提醒消费者谨慎投资,理性选择金融产品。

西城法院受理金融管理纠纷案件数量稳步上升

白皮书回顾了四年来财务管理纠纷案件的审理状况以及该类纠纷的特点。

西城法院副院长毕飞介绍,2020年至2023年,西城法院共受理金融管理纠纷案件310件,与2020年相比,2023年受理案件数量增长了约40%。

据介绍,统计期内,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占比为42%;从适用程序上看,约88%的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简易程序适用率较低。

“涉及理财的纠纷相对集中。”毕飞表示,80%以上的纠纷集中在投资管理阶段,适当性义务、管理人/受托人职责边界等问题是核心纠纷。

毕飞指出,随着数字经济、数字金融的发展,各类投融资服务业态的融合与推出,不断催生新型纠纷,各类金融机构卷入诉讼,产品类型丰富,往往涉及多个金融细分市场,产品结构设计日益精细复杂,“卖方负责,买方自负”是损失承担原则。

机构因未能履行职责而“买单”

白皮书聚焦大众金融投资理财领域热点问题,全面梳理涉及理财纠纷的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其中不少案件中,涉案机构因未如实宣传、监管不力或违反尽职调查义务等被要求承担相应赔偿。

“理财产品推介应真实,夸大其词应受法律追责”案中,某银行为某基金公司提供私募股权投资项目推介渠道,后该基金投资的矿业项目预计出现较大亏损。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银行未审慎履行如实推介和告知义务,存在不当推介、未充分告知风险等行为,并判令该银行按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在“员工私卖‘飞单’理财产品,银行监管不力有责任”案中,某银行客户赵经理向某银行客户闫某推荐了一款非该银行销售的私募基金产品,后该基金未按约定兑付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银行未能通过有效的内控措施发现并纠正员工私卖行为,其内部管理违反了审慎经营原则,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证券产品主要增信措施不真实,管理人违反尽职调查义务需赔偿”案中,某证券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因基础资产及重要增信措施信息披露不真实,尽职调查报告严重失实,被责令赔偿投资者全部本金及收益损失。

可以看出,上述案件突破了一些“常识”,比如,进一步细化了金融产品“销售方”在宣传过程中的如实宣传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时的赔偿责任;在消费者购买“飞单”产品时,审视金融机构在聘用过失、内控薄弱、管理不严等问题上的责任。

金融理财

不合理的合同协议也不被支持

《白皮书》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也不乏体现结构性产品落实对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倾斜保护理念的案例。

在“次级中小投资者对信托不具有控制权,应免除补差义务”的情形下,中小投资者李某作为次级受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投资于一只结构性信托产品。优先、次级受托人的认购金额比例为1:4,信托资金用于增资某集团。次级受托人承诺,当标的公司实际股权价值低于股权投资初始价值的80%时,为保障优先受托人的权益,李某等次级受托人应向信托专户补足保证金;如未能按时足额补足保证金,应支付违约金。

李某投资230万元认购了涉案信托股份,投资完成后,目标公司股价持续下跌,跌至股权投资初始价值的80%以下。信托公司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要求李某补充保证金。李某拒绝,信托公司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全部驳回信托公司提起的诉讼。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庭长杨成龙表示,该案对于保护自然人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杨成龙表示,在多数结构化信托中,次级受托人对信托产品具有实际管理控制权,且与目标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这种情况下,次级受托人负有补足保证金的义务,而这种情况下,次级受托人对信托没有实际管理控制权,与目标公司也不存在关联关系,此时次级受托人差额补充条款侵犯了次级受托人的合法权益。

杨成龙表示,在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背景下,中小投资者一方面在信息方面往往处于劣势,另一方面随着杠杆的增加,产品风险可能超出中小投资者的承受能力。中小投资者作为金融市场重要的资金来源,应当得到优先保护。

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院法官刘倩倩在发布法院倡议书时表示,当前理财市场呈现多层次、多主体、多环节行为叠加的特点,各类风险交织错综复杂,需要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消费者增强风险意识、法院配合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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