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持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有哪些?
1. 代持
代持是指名义股东持有股份,但一切股东权利和义务由实际出资人享有和承担,名义股东仅起名义上的作用的情况”。向实际出资人提供的是“代其表达意思”并接受结果的服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应为委托关系。
(二)全程代理持股
完全代理持有是指实际投资人仅享有股权的投资收益,股东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均由名义股东享有和承担。根据财产独立性的规定,如果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已经按照信托法的规定签订了书面信托文书,则二者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信托法律关系;如果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尚未形成信托法律关系,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尚未就以信托特有的方式代为持有的股份的处分达成一致,此时完全代理持有不符合信托法关于信托特别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规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委托关系。
(三)代理权持有不充分
不完全代理持股是指介于名义代理持股和完全代理持股之间的一种状态,即实际出资人除享有投资收益外,还享有其他一些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而名义股东则享有并承担其余的股东权利。基于对名义持股与完全持股法律关系的讨论,在不完全持股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应为委托代理关系。
法人持股的三种方式,主要体现的是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同的方式代表着不同的权利义务,也可以用不同的权利义务来区分,一种是代持的方式。
信托法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具有正当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一定的信托财产,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受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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