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推动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

进不了网站?换个网络试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同时废止。

同日,中国人民银行举行“推动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闫芳在现场介绍,中国人民银行正加快修订完善基于新业务分类方法的现行制度,未来将按照立法程序相关规定,充分征求和吸收各方意见后再推动实施。

过渡安排规定

据悉,《实施细则》共六章77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支付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件等,将为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行政许可要求。根据《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细化支付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申请材料、许可条件和审批程序,不断提高监管规则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完善支付业务规则。明确支付业务具体分类和新旧业务许可证衔接,实现平稳过渡。明确用户权益保障机制和资费调整要求,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是细化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重大事件及风险事件报告、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要求。加强支付机构股权穿透管理,防止非主要股东或实际受益人通过一致行动安排规避监管。此外,还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处罚权限和措施。

四是规定了过渡期安排。明确已设立的支付机构应在过渡期结束前满足相关设立条件、净资产与准备金日均余额比例等要求。过渡期为《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至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不足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完善支付业务分类方法及新旧分类衔接

根据《实施细则》,储值账户操作分为第一类储值账户操作和第二类储值账户操作;支付交易处理分为第一类支付交易处理和第二类支付交易处理。

对仅从事I类储值账户运营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在1亿元人民币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定增加: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增加后的值为1亿元人民币。

仅在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第二类储值账户运营业务的,无需增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住所地以外的每增加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资本最低限制增加值增加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超过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制增加值1亿元人民币。但仅经营第二类储值账户运营(仅限于网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或第二类储值账户运营(仅限于营业区域内受理预付卡)的,无需增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央行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推动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插图

仅在住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一级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增加;住所所在地每增加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增加500万元人民币;住所所在地超过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增加额为1亿元人民币。

对于仅从事第二类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的,无须增加最低注册资本。

如果一家公司同时经营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种类,则最低注册资本的附加值应当按照其业务种类和经营地域范围相应计算得出。

闫芳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规定》坚持功能监管理念,从业务本质出发,以能否收取付款人预付资金为依据,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操作和支付交易处理两大类,分别从保障资金和信息安全两个方面提出监管要求。新的分类方式具有更好的可扩展性,为支付行业发展和技术迭代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无论支付业务的外在形式如何,都可以按照其本质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实现“同业同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闫芳介绍,《实施细则》明确了新旧支付业务类型“一一对应”,各类旧业务类型均可纳入新业务分类,不改变支付机构原有业务范围。同时,各类新业务类型也可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找到适用的业务规则,确保“有法可依”。人民银行正按照新业务分类办法对现行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未来将按照立法程序相关规定,在充分征求、吸收各方意见后推动制度出台。

每日经济新闻

本站候鸟号已成立2年,主要围绕财经资讯类,分享日常的保险、基金、期货、理财、股票等资讯,帮助您成为一个优秀的财经爱好者。本站温馨提示: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推荐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