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 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助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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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对设备更新的支持力度

(一)优化设备更新工程支持方式。安排超长期专项国债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资金,加大对设备更新的支持力度。在工业、环境基础设施、交通、物流、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更新和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将支持范围扩大到能源电力、老旧电梯、重点行业节能减碳和安全转型等领域的设备更新,并结合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结合不同领域的特点,降低超长期国债专项资金申报门槛,不再设置“项目总投资不低于亿元”的要求,支持中小企业设备更新换代。相关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投资补助形式予以支持,简化申请和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二)支持老旧作业船舶报废更新。加快推进高能耗、高排放老旧船舶的报废更新,推动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发展。支持内河客船船龄10年以上、货船15年以上、沿海客船15年以上、货船船龄20年以上的老旧船舶报废续期。如在报废基础上更新为燃油动力船舶或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将根据不同船型按1500-3200元/总吨的比例给予补贴;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根据不同船型给予1000-2200元/总吨补贴;如果只对老旧作业船舶进行提前报废,平均补贴为1000元/总吨。

(三)支持老旧作业货车报废、更新换代。支持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报废,加快推进低排放货车更新换代。报废、续购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助8万元;每辆车平均补贴3.5万元,老旧柴油货车早期报废每辆车平均补贴3万元。

(四)提高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围绕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应,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机构报废更新旧农机积极性,在《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继续落实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工作的通知》(农办机械〔2024〕4号)基础上, 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将单台报废补贴最高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等购置同型号新机械的,在现行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报废补贴标准不超过50%;报废更新购置采棉机,单台报废补贴最高由3万元提高到6万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农机种类纳入补贴范围,并根据现有规定确定补贴标准。

(五)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的补贴标准。推动城市公交电动化,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新换代。新能源公交车及8年及以上动力电池,平均每车补贴6万元/辆。

(六)提高设备续贷财务贴现比例。充分发挥再贷款政策工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对符合《关于实施设备续贷金融利息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条件的经营主体银行贷款本金,中央将利率贴息幅度由1个百分点提高到1.5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为2年,总规模为200亿元。

2.支持以旧换新

(七)支持地方政府提高消费品贸易能力。直接安排超长期国债专项资金,支持地方政府自主提升消费品交易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财政部应当综合考虑各地常住人口、地区生产总值、汽车、家用电器保有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支持资金规模。各地要重点支持汽车报废更新和个体消费者换乘汽车,支持家用电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老旧房、厨房、卫生间局部改造,支持购买养老院改造用的物品和材料,促进智能家居消费。

(八)提高汽车报废换期补贴标准。根据《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际函〔2024〕75号),个人消费者报废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者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注册的新能源乘用车,购买列入《免征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排量2.0L及以下燃油乘用车机动车购置税“,并将购置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标准提高到2万元。购置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1.5万元。自《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按照本通知的标准进行补贴。消费者按照本通知的标准申请补贴,相应的报废机动车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以自己的名义登记。

(九)支持家用电器以旧换新。个人消费者购买能效或用水效率标准为2级及以上的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炉灶、抽油烟机等8种家用电器,给予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购买能效或用水效率标准达到1级及以上的产品,将额外给予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款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商务部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做好优惠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政策平稳有序交接。

(十)落实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资金支持政策。2024年,中央财政投放75亿元,继续以“奖励换补贴”的形式支持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利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到2023年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置基金补助规定进行回收处置,但尚未获得补助的,经生态环境部核定后分期予以支持。

三、加强组织实施

(十一)明确资金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牵头安排约148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超长期国债大规模设备续期,用于落实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所列支持政策;向地方政府直接安排约1500亿元的超长期国债专项资金,落实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所列支持政策。财政部通过原有渠道投入中央财政资金275亿元,用于落实第六条、第(十)项所列配套政策。第(三)条、第(五)、(七)、(八)、(九)项涉及的支持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按照9:1的总体原则分担,中央在东、中、西地区的比例分别为85%、90%、95%。省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央资金分配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确定的相关领域的支持标准,其他领域的支持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确保资金投入符合政策要求,确保真金白银优惠直接触达消费者手中。如果一个地区用完了中央政府发放的资金数额,多余的部分将由该地区通过地方资金予以支持,中央政府将不再承担负担。自2024年12月31日起,中央政府发放的未使用资金额从中央政府收回。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统筹部署超长期限国债基金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消费品大规模设备更新换代和以旧换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管理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巩固各方责任; 并细化操作流程。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相关领域补贴标准和实施细则,组织各地落实老旧运营车船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新等支持政策。 农业机械的报废和更新,汽车的报废和为个人消费者更换乘用车,家用电器的以旧换新。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实施方案和专项管理办法,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实施办法,加强统筹规划,充分发挥创新作用,推动支持设备大规模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各项政策落地。

(十三)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按照职责分工,有关部门要加强地方督促指导,统筹开展线上监测预警和线下现场巡查工作,对资金调配不及时、使用缓慢、挪用公款等问题及时提醒督促整改。省级人民政府是项目和资金管理的主体,要严格管理超长期国债专项债的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证”,不得通过借款方式筹集配套资金。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在项目组织、资金分配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地方财政部门要配合地方发展改革和行业主管部门,科学合理制定资金计算预案,把握用力节奏,合理配置资金,做好监测预警工作,加强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不符合上述条件、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追回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各地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的企业参与大型设备更新换代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跟进,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大缺陷排查和召回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肃查处价格造假等行为,大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现存在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查处。

(十五)及时跟进和追究责任。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推进工作、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指标达成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绩效考核报告进行总结形成,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优化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府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方式,及时发布大型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信息,强化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营造良好社会风气。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鼓励各地区、各行业协会加强供需对接,促进先进产品和模式的交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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