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22 日至 8 月 22 日怀化市住建局就房地产市场通知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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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住房消费:对购买商品住房贷款实行首套房信贷政策,实施购房补贴

文件提出,支持刚需购房和改善性购房。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鼓励房地产企业给予购房折扣,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购买商品住房。集体购房价格不纳入城市商品住宅价格监测范围。

同时,放宽轻微信用缺陷次数限制,对有还款能力、有还款保障、已结清所有逾期款项的贷款申请人,鼓励商业银行提高逾期信用报告次数容忍度。

怀化市还将加大对公积金的支持力度。具体来说,提高租房住房公积金每月最高提取限额,鼓励住房租赁消费。支持使用公积金余额缴纳首付。连续正常存款、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储户,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可以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纳首付。

对于购买商品住房的,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重新申请贷款条件的,取消6个月的贷款等待期,立即受理申请。对于离婚夫妻在中心业务信息系统中有婚姻期间使用住房公积金记录的,且离婚夫妻符合重新申请贷款条件的,取消6个月的贷款等待期,立即受理申请。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推动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商业银行存量住房抵押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文件还要求降低商品住房交易成本,落实购房补贴政策。受惠财政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行购房补贴。对2023年12月29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购房缴纳契税的,契税税率为1%的,按已缴纳契税全额补贴购房者:契税税率为1.5%的,按已缴纳契税的2/3补贴购房者;契税税率为2%以上(含2%)的,按已缴纳契税的50%补贴购房者。上述购房补贴按年分期拨付,每年补贴1/3,在购房次年分三年支付。缴纳契税时,由税务部门征收汇总。 购房补贴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补贴资金由契税缴存地同级财政承担。

增加购房补贴政策,对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2月25日期间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博士生奖励3万元,硕士生奖励2万元,三胎家庭补偿10平方米,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支持购房者子女入学。凡购买商品住房的,如有空余学额,可凭预登记证明或房产证明申请入读房产所在地相应等级的义务教育学校。

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贷款支持:支持商业地产贷款

文件显示,将建立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动态确定可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白名单”,凡是应推、该贷的项目,应给予尽量放贷。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能够基本保住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同时,鼓励现有房地产开发商将存量房产改造为房地产租赁公司,由金融机构对其用作中长期租赁住房提供抵押贷款或企业营运资金贷款支持。

支持经营性房地产贷款。房地产企业可以以其自有商业房地产向商业银行申请经营性房地产贷款,用于满足贷款物业运营过程中维修、改造、装修等与物业本身相关的营运资金需求,以及替代借款人为建设或购买该物业而借入的贷款和股东贷款。

加强金融税收支持

7 月 22 日至 8 月 22 日怀化市住建局就房地产市场通知征求意见插图

财政支持政策方面,放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申请费用缴纳期限,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缴纳30%,办理预售许可证时缴纳30%,竣工备案前全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商品房社区周边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及时调整相关税费政策。依法及时降低房屋契税税率。适当降低土地增值税预缴率。合理确定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税率。对个人转让住房,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在规定的1%的范围内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

同时,合理优化企业纳税方式,对未纳入土地出让金计算的地下停车位、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可不再计算在内。

创新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方式

支持企业优化发展。对已出让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允许按规定用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开发建设。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能力并向社会公开的前提下,可批准修改规划并签订补充协议。需要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支付。

合理免除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责任。确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致使工程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开工、竣工的,依法不追究违约责任。2020年2月5日至2023年1月8日期间,因疫情原因未交付土地、未开工、未按期竣工的,不计算为违约期间,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推动限期消除继续开发障碍。严格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对因政府(包括政府部门、企业)原因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地块,要限期消除开发障碍,确保开发建设必备的基础设施和准入条件。经政府与企业协商一致,在开发障碍消除前,不为企业计算逾期开工、竣工年限;开发障碍消除后,经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协商确定开工日期和土地使用年限;企业因政府原因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及利息,不予追偿。

规范土地分割开发或转让。鼓励企业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实现“地尽其用”。对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破产等原因不能充分开发利用的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照出让金数额和证件数量进行分割;对企业不再开发或因经营需要无法继续开发的部分,可进行分割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利用,或与市、县政府协商收回、置换土地,经政府批准后签订补充协议。

适当放宽分期开发和支付地价款时间。支持商业、居住用地分期开发。对已挂牌出让的地块,如明确按照规划设计可以分期开发建设的,前期开发建设用地须支付100%土地出让金,未开发用地可支付20%土地出让金。但应承诺土地出让金支付时限和开工时间并签订补充协议。最迟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支付,在约定期限内不收取违约金;未按期开发建设的,收回未开发用地,不退还20%土地出让金。经规划批准,可调整转换居住、商业比例,在原指标50%以内调整的,不再额外支付土地出让金。

创新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方式。支持依法出让未开发土地,探索对未完成总开发投资25%以上的商住用地实行预登记出让制度。出让方持《出让协议》向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提交出让预登记,土地完成总开发投资25%以上后,按程序办理出让手续。跨银行金融机构推广“有抵押出让”业务,覆盖房地产用地等各类房地产。新出让土地与相邻出让土地因规划需要需一并开发的,新出让土地出让使用年限可调整为与原出让土地一致。鼓励土地使用者利用闲置土地进行临时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加大去库存力度:鼓励国企收购现有住房库存

文件提出,鼓励国有企业收购存量商品房,按照“按需订购”的原则,支持房地产企业建设的用于统筹安排型、统筹安排型经济适用住房和安置房的存量商品房收购。

实行征收拆迁“房券”安置制度。实行“房券”安置制度。选择“房券”安置制度的县、市要建立“房券”兑付资金筹集、监督和支付准备金制度,确保“房券”资金按期兑付,控制“房券”逾期兑付风险。

鼓励房地产企业接受房券,购房者持房券签订网络合同后,买方使用的房券可按支付节点兑付,经住建部门测算确认后,相应资金视同已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参与使用房券的房地产企业,允许以其持有的未兑付房券优先结算后用于支付新中标商业地产项目土地出让金。

优化地下停车位成本和管理,推动停车位销售去库存。化解地下车库(位)存量。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居住区地下车库(位)确权登记办法。对地下停车位,可进行不动产登记,参照本通知购房补贴政策给予契税补贴;除单独出售的地下停车位外,与商品房一同出售的其他地下停车位(库)不再征收物业维修基金,其维修管理纳入地上相应建筑物管理;将地下车库(位)纳入商品住宅销售管理,积极推进居住区地下车库(位)销售。车库(位)进行不动产登记后,可依法转让、出租、赠与、抵押。

调整优化商住开发项目停车位政策。可结合不同位置、不同开发产品调整优化项目停车位规划配比。商品房项目中可供出售的产权停车位,可与商品房同时办理预售许可,同时公示停车位出售价格和出售方案。

推动非住宅类商品房租售。对已出让尚未开工建设的非住宅类商品房用地、已开发未出售的空置商业项目、已开发预售的商业项目,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能力、充分尊重购房者意愿、综合考虑房地产开发商需求的前提下,经批准可按照“商改住”规划修改规划。

加强清库存(促销)平台建设。利用大数据技术打通供需双方,建立完善“政府房地产销售平台(怀化房建云平台)”,全面推进线上线下同步销售。

优化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管理

文件提出,支持高品质住宅建设。

对因城市景观或开发品质要求需设置封闭式阳台的新建住宅项目,封闭式阳台按1/2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和建筑面积,办理商品房预售和房地产登记。对按1/2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面积的住宅建筑阳台等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控制不超过该单元建筑面积的20%。

为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居住品质需求,完善拟出让地块周边配套设施,因地制宜支持发展低密度、高品质的住宅产品。按照“绿色、耐久、配套、适龄、智能、人文”的要求,推进土地出让“竞地价、竞品质”试点示范。在不低于基准地价70%的条件下,适当降低土地出让楼面价,重点完善配套稀缺、优质地块布局,引导房地产企业建设一批高品质改善型住房。在建房地产住宅项目可根据市场变化调整规划设计方案。四代或四代以上建筑的绿化平台、露台水平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面积,并办理商品房预售和不动产登记。 风雨连廊、架空楼层、首层共享门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老年公共设施、公共充电设施等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合理调整飘窗、设备平台控制要求,进一步提升住宅使用功能的整体性。飘窗宽度可与房间宽度相同,悬挑宽度不超过0.8米。可同时设置中央空调设备平台和分体空调室外机搁架。每户不大于4.0平方米的设备平台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面积。

适当放宽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高度等经济技术指标限制,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前提下,经规划批准可在原指标5%以内进行调整。

同时,支持(居住社区)优化社区配套服务。既有公共建筑改造为教育培训、酒店办公或养老、托儿、社区食堂等配套功能用房的,在满足消防、水电、排污、结构安全等要求,不影响邻居利益、无异议向社会公示的前提下,无需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变更手续,直接申请施工图变更调整建筑使用功能。新建居住社区规划方案应设幼儿园但尚未建设的,若周边已有幼儿园且满足幼儿入园需求,经论证后,在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征求相关利益者意见的前提下,可改为社区食堂、休闲健身、养老设施、教育培训、社区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优化项目流程。

加快保障性住房办证。城镇保障性住房项目房地产办证,参照遗留项目处置政策,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实行“先证后税(费)、先证后诉、先证后责”政策。申请房地产首次登记的开发商无需提交完税结算凭证。对未完成项目规划核查、质量检测、消防在线验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认定意见书,由住建部门出具房屋质量鉴定备案情况函和消防评估证书,可办理建筑通用证。开发商暂时无力补缴销售税款的,可先向税务部门报告。税务部门对已销售待办证商品房计算税额后,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房地产登记中心。 购房者缴纳契税、维修金后,即可办理房地产转证。

资料不齐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房地产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支付不低于土地出让价款50%后,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须足额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优化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对与规划审批在面积、间距、退让、配套设施、停车位(车库)等方面存在差异的建设项目,在合理范围内,应如实履行核查审核程序。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已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规划进行建设,涉及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规章等发生变化,导致规划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超过规划审批规模的,免予行政处罚。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允许项目分期开发、按单位项目报建验收,并办理消防、规划、人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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