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财政局及远兴曹远城镇建设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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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报告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及批准签署本报告,其履行情况不违反或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的任何条款相冲突。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充分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者减少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

5、本次权益变动无需相关监管部门的同意或批准。

6、本次权益变动依据本报告书所载信息进行,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其他人士被委托或授权提供本报告书未列明的信息或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解释

在本报告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永安市财政局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永安市财政局基本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二)永安市源兴草园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永安市元兴曹园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任何诉讼、仲裁事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永安林业股份外,没有在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以上的股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关系

没有任何。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元兴建设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于2024年3月26日签署了《永安林业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元兴建设公司以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份12,611,300股,占总股本的3.75%,将元兴建设公司作为永安林业股东所享有的权利(除财产权外)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永安市财政局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期限为三年,自2024年3月26日起至2027年3月25日止。因此,元兴建设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具有一致行动关系。本次达成一致行动关系的目的是通过本次股权变动,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定

1、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通过本次股权变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将得到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永安林业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增持或减持永安林业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化,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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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变动方式

1、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及比例

永安市财政局:持股类型: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13,549,565股、持股比例:4.02%、可支配表决权比例:4.02%。

元兴建设公司:持股类型: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12,611,300股、持股比例:3.75%、可支配表决权比例:3.75%。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表决权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永安市财政局通过表决权委托获得永安林业26,160,865股对应的表决权,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7.77%,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表决权比例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表决权比例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元兴建设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于2024年3月26日签署了永安林业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元兴建设公司以其所持有的永安林业股份12,611,300股,占总股本的3.75%,不可撤销地委托永安市财政局行使元兴建设公司根据永安林业章程作为永安林业股东所享有的权利(除财产权外)。

二、有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3月26日,元兴建设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协定缔约方

甲方(授权委托人):永安市元兴曹园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曹园镇坑边路1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旭,职务:执行董事。

乙方(受托人):永安市财政局,住所地:永安市大同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华 职务:董事。

鉴于: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为上市公司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的股东,持有永安林业12,611,300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3.75%。

2、乙方为永安林业的股东,持有永安林业股份13,549,565股,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4.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股份表决权委托事宜签署如下协议。

(二)授权事项

甲方永安市元兴草原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永安市财政局行使甲方永安市元兴草原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永安林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根据永安林业章程所享有的下列权利(除财产权外),包括但不限于:

(1)请求、召集、召开和参加永安林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行使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案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出选举或者罢免董事、监事等提案。

(3)修改《永安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4)代表甲方就根据有关法律或本章程规定需要由股东大会讨论和决议的一切事项(包括修改后的《永安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权)行使表决权并签署会议相关文件。讨论和决议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应由股东大会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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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永安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决定永安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投资方案。

(6)作为永安林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7)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表决权。

(三)委托期限

本协议项下授权事项的期限为三年,自2024年3月26日起至2027年3月25日止。

(四)其他协议

1、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永安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执一份。

2、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限制情况

没有任何

四、该权益变更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国有资产转让,无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四节:过去六个月内买卖上市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入或者卖出永安林业股票。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证券市场不良信用记录

(二)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照相关规定如实披露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避免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造成误解。

二、重要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 备查文件

1. 表决权委托协议

2、永安市财政局、永安市元兴草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永安市财政局、永安市原兴草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董事、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2. 检验地点

本报告及备查文件均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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