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省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湖南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湖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 年 6 月 27 日
附录
湖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湖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管理,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引导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省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湖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资金(以下简称前期资金),是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的支持全省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前期资金从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省财政预算和其他资金中安排,具体数额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算安排方案为准。前期资金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挖掘更多优质前期项目,争取更多中央资金,扩大更多有效投入。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规划研究、立项申请到项目开工开展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规划设计、建设用地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建设项目策划、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等环节的材料准备、招标、咨询、评估、审查、论证等相关工作,不包括项目建设、土地或资产收购等非服务性内容。所谓前期费用,是指项目单位为开展前期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首期资助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申请超长期专项国债的省内各级投资项目前期费用给予补助,优先支持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对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的重大投资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前期费用给予补助;
(二)对列入国家和省五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的其他重大项目,省内总投资10亿元以上或使用政府性财政资金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省委、政府决定部署的其他重大项目,省委、政府部署市州实施的其他重大项目,其前期生产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优先支持省内重点前期项目。
第五条 前期资金按项目管理,资金随项目到位。以投资补助为主要安排方式,不分块安排资金,按照项目优先顺序、建设顺序分期分批给予支持。原则上首次申请前期资金时已开工的项目不纳入补助范围。
第六条 对上报的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建立全省前期项目库,并进行滚动更新。未纳入省前期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提供前期资金支持。
第七条 省级项目预支补助不得超过核准预支金额的30%,市、县级项目预支补助不得超过核准预支金额的40%。根据项目类型采取不同的支持比例。预支补助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单个项目预支安排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或事项要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第八条 前期资金以中央资金申请成功情况为依据,分阶段给予补助,申请阶段补助金额不超过40%。对申请成功中央资金的项目,发放剩余补助金额。对申请失败或未按时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的项目,不再发放剩余补助金额。前期资金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前期费用。
第九条 对国家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解决前期费用渠道,且前期费用已全额纳入国家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其前期费用能在项目后续建设阶段结余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投资项目从各种渠道筹集的前期资金不得超过前期费用总额。
第三章 项目申请、审核与投资计划核发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前期资金分配情况和具体需求,编制年度前期资金实施计划,明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支持比例、阶段性安排计划等,并发放申请通知。
第十一条 省级单位、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为前期资金申报单位。非保密投资项目,由省级单位、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管理的有关项目单位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建立项目箱,完整填报项目基本信息,申请前期资金。申报单位对本部门(区域)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保密投资项目,申报单位对本行业或区域项目进行统一汇总、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类型、前期资金支出标准等资金测算依据,核准申请的前期资金数额。对于专业性强或者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核准前期资金数额。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核结果分批提出前期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并按照省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决策程序,按程序公示后下达投资计划。前期资金应于当年9月底前足额下达,未足额下达的,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须将拨付的前期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对因各种原因不能开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申请单位反映情况,由申请单位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对不能用完的资金,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程序调整用于支持其他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 省属单位、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组织项目单位于每月5日前通过网上招商平台更新非保密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前期资金使用情况,上传相关凭证;并按有关要求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保密项目完成情况。各级负责办理前期工作行政审批或许可的部门应通过网上招商平台办理相关业务。未及时更新进度或未完成网上办理的,视情况核减后续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是前期资金申报实施、信息报送和具体管理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政府投资管理使用有关规定,严格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挤占、挪用、侵占专项资金,不得利用条件完全不成熟的项目申报骗取资金。
第十七条 省级单位、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及其他申请者对所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项目申请、工作进展、信息报送、绩效评估、监督检查等履行直接的日常监管责任。应当采取现场检查、网上调度、自查自纠等多种方式加强项目监管,督促相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检查、专项督导检查等方式,对投资计划落实、项目实施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前期资金支持项目或事项申请、安排、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前期发现的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通报、压缩、追缴或暂停使用专项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对相关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中央资金支持项目申请及开工情况作为后续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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