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实施后立即可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可以将其实际行权时股票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定为上市公司当年薪酬支出,并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需要等待一定的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的业绩条件(以下称等待期)后,方可行权。等待期内上市公司会计核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相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可以将实际行权时的股票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当年实际支付的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定为上市公司当年工资薪金支出,并按照税法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2020年研发费用统计中,第一批行权日为2021年4月,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权责发生制规定,等待期间的费用支出应该归属于2021年,而不是2020年。
因此,按照权责发生制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行权前发生的股权激励费用不能作为2020年税前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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