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含厦门)户籍
1、男须满60周岁,女工人须满50周岁,女干部须满55周岁;
2.累计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上。
非福建居民
1、男性年龄须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须在50周岁以上;
2、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
参保人员什么条件下可以确认厦门为领取待遇地点?
若领取待遇地点(即退休地点)确定为厦门市,需先按全国领取待遇地点确认规则确定领取待遇地点为福建省,再按省级领取待遇地点确认规则确定领取待遇地点为厦门市,具体确定需根据参保人年龄、户籍及缴费情况确定。
关键点
1. 受保人年满下列年龄时,可自行决定领取津贴的地点:
福建省(含厦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且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即女合同制职工55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女个体工商户55周岁(具体认定规则请关注后续政策解读)
非福建户籍: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
2.领取福利地点确定:省内居住地按“点”确定,省外居住地按“地”确定
看“点”,即本地居民达到上述年龄点(同一个月内),且在厦门市就业、参保的,福利领取地点为厦门市;
再看“地点”,即:福建省非省籍人员最后参保地点不是厦门的,其福利领取地点就不是厦门。
详情如下: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女个体工商户主年满55周岁,具有厦门市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为厦门市领取待遇地点。
1.在厦门参加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人员。
2、未在厦门参加保险,但在福建省参加保险、缴纳保险费,且年满上述年龄时未在省内其他地方就职和参加保险、缴纳保险费的人员。
3.未在福建省参加保险且在外省累计缴费年限未超过10年的人员。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农民合同工年满55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女个体工商户主年满55周岁,户籍在福建省(非厦门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认厦门市为领取待遇地点:
1.年满上述年龄仍在厦门市就业且已在工作单位参加保险、缴纳保险费的人员。
2、达到上述年龄,未在省内其他地方就业、参保,持有厦门市居住证并在厦门市缴纳保险费的人员。
3.男性年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50周岁,且非福建省户籍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认厦门为领取待遇地点。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福建省,年满上述年龄仍在厦门市参保、缴费,且在厦门市缴费累计满10年的。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福建省内,且以福建省为最近一次缴费省份满10年,且在福建省内最近一次参保地点为厦门市的。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既不在福建省,也不在本人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以福建省为最近缴费省份且在福建省内最后投保地点为厦门市的。
评论:
1. 达到上述年龄时,是指达到上述年龄的月份。
2.参加是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包括已提取的养老保险费。
三、为与我市原福利领取地点确认规定相衔接,非本市户籍、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50周岁、年满50周岁时在厦门市缴费累计满10年的女职工,可继续选择厦门市作为福利领取地点。
4.首次在福建省参保的男性年满50周岁或女性年满40周岁的非福建省居民,在福建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且待遇领取地不在福建省内(也不在厦门市),即使缴费满10年,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性质不变,仍须将在福建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回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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