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所有居住在境内的公民均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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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保障法》立法过程中的一大争议问题是,法律是否应规定所有居住在我国的公民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作为强制性义务?

从现行法律看,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即“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国家规定。” 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医疗保险的人员是否有强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 只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但《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明确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医疗保险的人员是否具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强制义务。农村居民依法实行全民强制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

本文从公平和效率的目标出发,认为最新立法应进一步明确规定,所有居住在我国的公民都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强制性义务,即“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未按照规定享受其他法定医疗保险(即公共医疗)必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实现公平目标的角度来看,参加医疗保险是保障生活在我国每一位公民享有健康权的基本途径。 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强制性义务,但对于居住在我国境内且未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其他公民,即上述居民,也应当设定强制保险义务,以确保使我国每一位上述公民都能享有平等的健康权利。 此时,通过强制保险实现每个公民平等的健康权就类似于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既是义务,又是权利。 义务主要是指公民小额或有时名义上的医疗保险缴费义务,权利主要是指中国公民通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计划获得上述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我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60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政府给予补贴,并全额或部分免缴保费。 考虑到目前国家为每位居民提供每人每年640元的较高补贴的实际情况,但仍有极少数居民不愿意缴纳每人380元的保费,对于这些少数不付费的居民来说,这是强制性的。 收取保费往往需要相关部门每人支付380元以上的执法相关费用。 立法可以规定,对极少数有缴费义务但不缴费的居民,不强制征收保费。 相反,最低付款额度和其他措施将会提高。 减少保险待遇的规定,打消了他们故意不缴纳保费但仍希望享受正常医疗保险待遇的机会主义动机。 这样的安排有利于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也更有利于实现公平的目标。

基本医疗保险

其次,从实现效率目标的角度来看,全民强制保险制度往往被认为是解决信息不足的市场失灵问题的政府监管手段。 人们普遍认为,上述中国居民通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将受益于保险计划,无需担心一旦生病就必须支付难以承担的高额医疗费用,陷入“医保难”的困境。因病致贫”。 如果上述非缴费居民在充分了解基本医疗保险计划的成本和收益后肯定会购买保险,但在实践中因信息缺乏而未能购买,那么信息缺乏可以强制参保我国的上述居民。 保护义务的理由。 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居民对不同风险的反应往往不同。 他们可能非常担心大病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风险,但并不担心小病需要支付小额医疗费用的风险。 从这个角度分析,我国的强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应该只保障大病及其带来的较大风险,而不是小病及其相关风险。 当然,以上对信息不足原因的分析也存在不足之处。 原因是不同的居民对同一风险可能有不同的态度,从而导致对保险的需求不同。 如果部分居民信息充分,即充分认识到自己面临的风险较小而拒绝投保,那么对他们强加强制保险义务,就会迫使这些不需要保险的居民购买保险,从而造成他们的福利损失。 。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证明强制保险责任符合效率目标,我们至少需要说明,该责任对被迫购买保险的居民造成的福利损失要低于该责任造成的福利损失。对本应投保但因信息不充分的居民承担责任。 以及居民拒绝缴费带来的福利附加值。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公开更多信息等信息监管制度来解决信息不足的问题。 没有必要强迫所有居住在我国的公民都参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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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从实现效率目标的角度来看,全民强制保险制度可以解决仅依靠市场机制调节时,部分居民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全社会共同承担的外部成本问题。保险参与。 在没有强制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少数居民可能因自身原因无法参保; 一旦出现危重或重伤,无法支付高额医疗费用,将会给医院、政府部门乃至整个社会带来严重后果。 外部成本高。 我国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明确要求,院前急救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符合标准的危重或重伤患者提供急救,不得因患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而拒绝或拖延治疗。费用或其他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未参保居民无法承担的医疗费用需要由医院、政府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承担。 那些没有参保的居民可以将原本需要自掏腰包承担的费用外部化。 上述成本外部化的结果可能会导致更多的居民没有保险而只寻求医院或其他部门支付重大伤病急救费用。 这也可能促使医院投入更多资源,以达到合法拒绝病人的目的。 。 这很容易引发进一步的社会矛盾和损失,使一些没有参保、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居民的健康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从而造成更大的社会损失。 针对这一问题,法律规定所有居住在我国的公民都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强制性义务,这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与外部费用相关的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从实现效率目标的角度来看,全民强制保险制度可以发挥规模经济优势,降低交易成本。 具体来说,全民强制保险制度的优点是可以采取适用于全体人口的统一安排; 这可以产生规模经济并有可能降低交易成本。 然而,缺点是一部分公民可能会遭受福利损失,因为他们无法购买完全适合其特定需求和风险状况的保险安排。 此外,在没有全民强制保险的情况下,医院和医生需要筛选患者的偿付能力以避免自身损失,并支付更高的费用,以期合法拒绝无法支付的患者。 采用全民强制保险制度可以降低上述交易成本。

总之,上述全民强制保险制度有助于实现公平的目标。 至于能否真正达到效率的目标,需要进一步分析全民强制保险制度通过解决信息问题、外部成本问题和降低交易成本所带来的社会(福利)效益的附加值,采取全民强制保险制度。同时实行强制保险制度。 与社会成本的增加值相比。 只有当全民强制保险制度所实现的净社会效益大于任何其他替代制度(例如信息监管制度)所实现的净社会效益时,全民强制保险制度才是最优制度。

或者简而言之,上述全民强制保险制度有助于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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