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保是抗击风险的重要依托,通过大数法则实现社会共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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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是抵御风险的重要基础。 它可以通过大数法则将风险从个人分散到全体参保人,从而达到转移和削弱风险的效果,实现社会互助。

1.公民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提高抗风险能力的重要途径。

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和工作节奏的加快,一些疾病如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癌症等呈现出明显的年轻化趋势,患病风险逐渐增加。 全球疾病负担数据库数据显示,中国20-35岁人群中,每10万人中脑卒中患者、痛风患者、女性乳腺癌患者分别增加14.44人、9.71人、3.65人。 其中,我国35岁以下人群乳腺癌发病率呈上升趋势,农村发病率明显高于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和健康促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民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公民需要提高疾病预防意识,树立和践行对自身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 另一方面,还要提高抗风险能力,通过积极治疗对抗疾病进展风险,通过参加医疗保险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经济风险。

基本医疗保险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是抵御风险的重要基础。 它可以通过大数法则将风险从个人分散到全体参保人,从而达到转移和削弱风险的效果,实现社会互助。 具体来说,2022年居民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96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为350元/人/年。 2022年全国医疗保障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居民人均住院费用达8129元。 住院费用目录基金支付比例达到68.3%,医保报销后个人住院负担明显减轻。 可见,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通过大量“个人小额缴费、群体共同分享”的规律,提高公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二、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公民健康权的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公民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和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健康权”。 因此,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保障公民健康权的重要举措。

从国际医疗保险的参保原则来看,日本、韩国等大多数国家/地区采取综合性强制社会公共保险原则,即不考虑参保对象的职业、年龄、收入等差异。 ,公民全部强制纳入法定医疗保险,实现全民覆盖的目标。 一些国家实行部分强制保险。 以德国为例。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规定,所有年收入低于66,600欧元(2023年保险限额)[1]的公民都有义务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但如果年收入较高,符合此标准的参保人及其家庭可以选择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或私人保险。 再比如美国,这是美国公共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针对65岁以上老年人,由四部分组成。 其中,A部分涵盖基本医疗服务,为必填项目; B、C、D覆盖范围较多 医疗服务和自费属于自愿项目。 可见,即使是实行部分强制保险的国家,对大多数人的基本健康仍然采用强制保险,这充分说明通过强制保险建立覆盖全民的公共医疗保险是对公民基本健康权利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从居民参保权利和义务来看,居民参保权利广泛。 一是居民参加保险可以享受一定的财政补贴。 近年来,各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补贴力度。 2018年至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贴标准由490元提高到640元。 2023年,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640元。 每年380元,财政补贴每人每年不少于640元。 个人融资与财政补贴的比例为1:1.7。

基本医疗保险

其次,为满足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也在不断提高。 一方面,受益范围不断扩大。 国家医保局自2018年成立以来,已连续六年开展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共有446个创新药纳入目录。 药品协商纳入目录,通过协商降价、医保报销,2022年累计减轻患者负担2100亿元以上。另一方面,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居民医保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目录中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2018年的59.3%、69.1%、76.2%[2]提高到2022年。63.7%、71.9%和80.1%[3]。

此外,除了基本保障外,居民还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等保障内容。 基于上述权利,居民还应当履行相应义务,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自愿参保不符合保险的基本逻辑,不利于基金抗风险能力的持续稳定,不利于健康公平的实现。

自愿参保虽然可以避免异质需求下的福利损失,但违背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大数法则”理论,容易出现“逆向选择”问题[4],即健康时不投保并且仅在您生病时提供保险。 不利于稳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也不利于基金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从而削弱基本医疗保险分散风险、保障基本健康权的能力。

此外,除了逆向选择问题外,低收入人群获得自愿保险项下保险的可能性可能较小。 相关研究指出,医疗保险可以通过分担患者的财务风险,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缓解医疗服务利用的不平等[5],从而维护健康。 它是影响健康水平和健康不平等的重要因素[6][7],如果低收入群体无法获得保险覆盖,医疗服务利用差距将被其他收入群体进一步拉大,从而加剧健康不平等。

基本医疗保险

因此,通过多种方式实行强制保险,不仅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增强疾病风险分散能力,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医疗保险制度造成的健康不平等,从而促进健康公平。

4.将强制保险法制化,使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有法可依,公民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明确。

从全球实践来看,日本、德国、台湾等典型国家或地区普遍通过立法确立“强制参保”原则,形成持续稳定的融资机制,提高医保资金的抗风险能力。 以日本的法定医疗保险为例。 日本在《国民健康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在市区町村范围内居住且未参加其他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必须参加当地的国民健康保险”。 也就是说,对于所有日本公民来说都是强制性的。 有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表1 境外典型国家/地区法定医疗保险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医疗保障法正处于立法阶段。 《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医疗保险的,应当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其中,“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表述的是居民参加保险的义务。 表述不明确,建议进一步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和城乡居民应当依法依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通过医疗保障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公民参加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覆盖全民的制度。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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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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