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权即股利分配请求权的若干实务问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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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股利分配权是指股东要求分配股利的权利。 它是股东的一种自我受益权。 是指股东依据其股东身份,依法享有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新公司法第210条、第212条第四款规定了股东分配股利的权利。 本文根据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股东行使分红权的几个实际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供读者收藏参考。

1、关于股息权的种类和性质

股东向公司请求利润分配的权利体现为股权的内容。 因此,股利分配权是股权的重要内容。 关于股利权,我国企业法界采取具体股利权和抽象股利权的分类。 特定股利权是指股东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润时,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其持股种类和比例,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特定数额的权利; 抽象股利权是指股东依据其股东资格和地位有权要求公司作出分配股利的决议的权利。 前者是明确的现实主张,后者是期望权利。 当公司满足可分配利润两个条件且股东作出股利决议时,抽象股利权转换为具体股利权。

2、股东行使分红权是否受持股数量、持股时间限制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行使分红权的股东在持股时间、持股比例等方面作出限制。 如果公司作出分配股利的决议,股东的抽象股利权就转换为具体股利权,其性质与普通债权相同。 股东可以自由行使此项权利。 如果对其持股数量或持股时间进行限制,则缺乏合理依据。 如果公司没有作出股利决议,股东的股利权虽然仍然是抽象的股利权,但却是股东权利中最本质、最固有的权利。 在政策需求不足的情况下,没有必要限制其行使。 。 因此,只要你是公司的股东,你就可以以股东的身份要求公司分红。

3、根据双方协议是否可以限制股东的分红权

股东的抽象分红权是基于会员权的权利。 原则上,股东成员应当按照出资额或者持股比例享有分红权,但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第210条第四款规定,除公司章程外,全体股东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约定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因此,除了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外,股东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自由约定公司的股利分配。 而且,全体股东关于股利分配的协议具有取代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

4、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分红权的效力及变更

公司何时以及如何分配股利是公司章程中的自主事项。 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公司请求股息的条件和数额。 他们可以规定优先股和普通股,并可以规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支付股息。 他们甚至可以规定不向股东支付股息。 公司通过的股利决议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分配股利的,遭受损失的股东可以以公司决议侵犯个人权利为由,主张撤销该决议。 当然,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但如果公司章程的修改限制或减少股东获得股利的权利,则必须征得股东的同意。

5、关于股息权是否可以单独转让

所谓分红权单独转让,是指分红权不随股权一起转让。 是否允许这取决于具体股利权和抽象股利权之间的区别。 (一)就具体股利权利而言,公司作出股利决议时,股东享有具体股利权利。 该权利源于作为会员权利的抽象分红权,但已独立于会员权利,性质与普通债权类似。 没有区别,因此股东可以将公司股利决议中确定分配的利润转让给他人,而无需转让股权。 (2)就抽象股利权而言,如果公司没有作出股利决议,股东就享有抽象股利权,这种索取权是股东资格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股利制度的规定,抽象股利权更多的是不确定的预期权利,尚未成为确定的未来债权。 能否独立迁移还有待理论上研究。

6、关于分红权是否随股权转让

股利权是股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股东转让股权时,原则上应视为股利权一并转让,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应区分抽象股利权和具体股利权。 (1) 如果公司未作出股息决议,股东享有抽象股息权利。 该权利是股东以其会员身份享有的股东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股权的组成部分。 如果股东转让其会员资格,则包括抽象股息权在内的所有权利也应随之转让。 (2) 当公司作出分配股利的决议时,股东享有特定的股利权利,该权利独立于股东资格而存在。 股东转让股东资格后,如无特别约定,具体股利权仍属于原股东,原股东仍可依据公司的股利决议向公司主张权利。

分红权

七、关于特定股利权受让人能否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特定股息权与普通债权相同。 即使受让方不是公司股东,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股利决议向公司索取股利。 因此,虽然公司股利诉讼中的原告通常是股东,但他也可能是从享有特定股利权的股东处获得特定股利权的人。 此时,原告除了提交明确具体分红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外,还需要提交证明其已从有权分红的股东处获得分红权的证据。

八、关于股东是否可以根据董事会决议载明的分红方案向公司请求分红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损失补偿方案的审议批准权只能由股东大会行使。 因此,只能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依据。 只有制定了股利计划,股东才有特定的股利分配权利,并要求公司分配股利。

九、不同意股利分配股东的诉讼情况

公司股利分配涉及全体股东,部分股东就股利分配起诉公司。 不同意分红的股东以不同意分红为由请求参加诉讼。 如果不提起诉讼,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其参加诉讼。 至于股东的诉讼地位,理论上可能将其视为第三人更为合适。

十、关于股东是否可以起诉其他股东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分红

理论上,如果公司不向股东支付股息,且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过错,股东也可以对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当然,原告股东可能很难证明其实际损失,因为如果未分配的股利留在公司,股东权利的价值就可以体现在股权价值中,股东并没有遭受实际损失。 在股东分别起诉公司、其他股东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案件中,虽然不同的诉讼基于不同的权利,看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共同诉讼的条件,但当事人是因公司股利分配纠纷。 其实是有一定的牵连关系的。 因此,股东就股利分配向公司、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

十一、多个股东针对公司股利分配提起的诉讼是否应当合并审理及当事人诉讼状况的问题

在涉及多个股东起诉公司股利分配的诉讼中,不同股东提起的诉讼是否应当合并审理以及如何明确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一)公司作出分配股利决议的,不同股东享有特定的股利权利,其性质与普通债权相同,相互独立。 由于不同股东的分红权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应当对全体股东一致,不能单独确定,因此不同股东提起的具体分红权诉讼被视为类似的必要联合诉讼。行动。 比较合理。 不同股东同时就同一股利方案提起诉讼的,应当将不同诉讼一并审理,并将不同股东列为共同原告。 法院对公司股利决议有效性的裁定对全体股东有效。 不同股东分别提起诉讼的,在先诉讼对公司股利分配决议有效性的认定,对其他股东同样有效。 当然,不同股东的分红权最终能否得到支持以及支持的数额可能并不一致。 (二)公司尚未作出分配股利决议的,不同股东对公司不分配股利有异议并基于同一事实向公司提出分配股利请求的,不同股东分别提起诉讼股息将被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并遵守必要的共同诉讼。 相关理论。 如果不同的股东基于不同的事实起诉公司分红,不同的诉讼是否仍可以被认为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12、关于公司股利案件以往判决既判力的问题

对此,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一)公司做出股利决议时,不同股东的具体股利权利相互独立。 因此,法院对某一股东具体股利权的判决不会影响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存在既判力的延伸。 。 但如果涉及到股息决议有效性的认定,由于涉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存在既判力延伸的问题。 法院作出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的判决的,该判决对所有未参加诉讼的股东有效; 如果法院不支持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的请求,判决是否延长效力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二)公司未作出分配股利决议或者决定不分配股利的,股东可以依据抽象的股利分配权提起诉讼。 如果法院的判决是责令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分配股利,由于该判决涉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应当对全体股东有效。 如果法院的判决强制公司向原告股东支付股息,由于判决正文仅要求公司向原告股东支付利润,似乎与其他股东无关,不存在任何问题。既判力的延伸。 但公司向某一股东单独分配股利,必然会涉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其他股东是否可以对先前的判决提出质疑,或者要求公司根据先前的判决进行利润分配,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十三、关于判断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是否特定的问题

分红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载明:具体分配方案,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以无法执行决议为由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公司按照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决议中称:“根据该条规定,股东向公司申请分红不仅需要股东大会。 通过股利决议并要求股利计划的具体内容。 股利预案原则上应当包括利润分配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分配时间等具体分配事项。 但判断股利方案是否特定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进行审查。 如果根据现有信息能够确定申请人按照该计划应获得的具体利润数额,则可以认定存在特定的分红计划。

十四、关于公司以股息决议无效或可撤销为由的抗辩

如果股东要求公司根据包含具体股利计划的公司决议分配股利,而公司以该决议无效或可撤销为由对该决议进行抗辩,任何人都可以主张该公司决议是否无效,因此法院应该主动去审查。 但至于该决议是否应当撤销,需要权利人提出主张,只有法院判决允许撤销后,该决议才生效。 因此,对于此类抗辩,原则上应要求权利人单独提起撤销诉讼。 权利人再次提起撤销案件诉讼后,被撤销决议内容确实可能涉及本案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的,可以中止案件,直至撤销诉讼判决生效后,再行审理。将根据判决结果分别处理:如果判决生效,决议被撤销,则股东要求公司分红的请求将失去其请求依据,应当驳回其请求; 生效判决未撤销该决议的,应当视为公司无法执行该决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股东要求分红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

十五、关于公司决定修改原股利决议或通过新的非股利决议并以此进行辩护

股息决议一经作出,如不存在法律缺陷,原则上公司不能随意撤销或变更。 理由是:股东会作出股利决议后,股利权转换为普通债权,应适用民法关于债务的相关规定。 不应再受到公司决议的影响。 基于此,在股东大会通过股利决议后,但在实际向股东分配股利之前,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原股利决议或通过不分配股利的决议。 如果公司以新决议作为抗辩,则不应支持。 。

十六、关于股利诉讼中原告股东转让全部股权或股利权的处理

一旦股东大会决定分配股利,无论股利计划是否公告,股东获得股利的权利就成为独立于股权之外的普通债权。 它存在于特定主体(即股东与公司)之间,并不一定随股权转让而转让。 。 因此,股东依据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提起的具体股利方案诉讼,是基于具有债权性质的具体股利权。 该特定股利权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已独立于股权而存在。 因此,该股东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时,具体股利权不一并转让,已进行的股利诉讼不受影响,除非股权转让双方另有特别约定。 如果股东在诉讼过程中不转让股权而单独转让特定股​​利权,虽然股东没有发生实际变化,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特定股利权受让方参加诉讼。

17.股东抽象股利分配权的司法救济问题

关于侵犯股东股息权的补救措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对于具体的分红权,《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救济途径,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支付。 然而,《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抽象股利权的司法救济。 一般认为,股利分配决定权属于公司内部治理权,应遵循公司自治原则的要求。 不派息的决定应由公司自行决定,应予以尊重,不应受到司法干预。 因此,在股东未提交明确具体分红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股东向公司提出的分红请求原则上不应得到支持,除非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况。导致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给其他股东造成后果。 损失的情况。

十八、关于决议无效或可撤销时股东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分红

股东大会分红决议内容、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请求撤销相关决议或者请求确认相关决议无效。 但是,如果股东有证据证明公司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不分配股利的,原则上可以不予分配股利。股东在请求股息之前无需提起诉讼要求决议无效和撤销,而是可以直接请求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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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常律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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