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2017.07.0412:08
股权拍卖后,前期股权分红如何处理
通过股权拍卖清偿债权人后,股权拍卖前的利润分红是否仍应执行给债权人?
《法人》记者 王雷雷 撰文
事件起因是,2012年4月,为解决资金问题,台州银行创始人之一尤子和将其持有的250万股台州银行股权以128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林忠福。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 林忠福按照合同要求预付了70%的货款。
在转让过程中,台州银行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因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行发行的股份只有在董事会批准后才能转让给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银行。”董事会已审核并批准受让方的资格。” 转让给规定的法人或自然人。”游子和的转让事项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后未获批准。
为此,林中富将游子和及泰州银行诉至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泰州银行应将游子和的股权转让至林中富名下。
台州市路桥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台州银行章程不违反法律规定。 台州银行为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未对外发行股票。 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不违反公司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驳回林忠福的上诉。
因股权无法转让,林忠福与游子和于2014年8月13日在台州椒江法院达成调解,游子和应返还林忠福股权转让费及利息1300万元以上。
根据游子和提供的、椒江法院出具的《游子和案件分配核准表》,游子和所欠债务共计3088万余元。
为此,椒江法院查封了游子和在台州的股权。 2015年1月14日,椒江法院委托台州中信华资产评估公司对尤子和所持股份进行评估。
2015年1月23日,台州中新华资产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结论为尤子和持有的台州银行股票股权评估价值超过2100万元。
随后,2015年4月7日,椒江法院通过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游子和持有的股份进行拍卖,买家应文斌以3110万元的最高价获得。
2015年6月5日,椒江法院作出第2419-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上述股权的冻结。 该股权及相应其他权利的归属为买方应文斌。 至此,游子鹤的3088万元债务全部还清。
分红挪用疑点重重
然而,债务刚还清,2015年11月30日,尤子和就收到了台州银行发来的邮件。 邮件内容包括(2014)台教知民字第2419号法院致台州银行的函件、执行裁定书等。他获悉,其2014年应得的223.8万元股息已被法院确认执行给台州银行。股权买家应文斌。
据台州银行回复《法人》的信称:台州银行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4月2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7元。
据此,游子禾2014年税后股息应为223.8万元。 尤子和告诉记者,按照惯例,上一年度的股息在第二年确认,但评估报告于2015年1月形成,股权拍卖日期为2015年4月7日,股东大会尚未召开。尚未审议通过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由于每年的股利存在不确定性,本评估报告不包含2014年的股利。
据尤子和向记者汇报,就在台州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开始派发股息后,他多次向台州银行要求派发2014年度股息,但台州银行股权被查封为“因拒绝支付”。 ,他被要求出庭。
针对这一情况,台州银行回应记者表示,台州银行已于2015年7月致函法院,请求确认游子和2014年股息是否属于游子和本人。 2015年10月26日,椒江法院向法院(台教知民字第2419号复函)表示,该股息属于买方应文斌。 2016年5月,台州银行为应文斌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6年8月上旬,台州银行根据上述法院函件及相关法律裁定,将股息划入应文斌账户。
根据记者获得的台州市椒江法院出具的(2014)台交知民字第2419号《函》,椒江法院认为,2015年4月,台州银行向股东分配股利,如股权分红等。涉案。 如果评估报告第9页计算时产生了第一笔净资产,则上述股息属于买方。 (该股权自评估日至拍卖成交日期间产生的收益归买方所有。)
谁应该获得股本股息?
本案中,应文斌于2015年4月7日通过竞价方式取得股权,故其股权所有权日期应为其向法院支付股权拍卖价款3110万元并取得台州相应股份后银行。 拍卖前股权产生的股息应归游子和所有。
对此,尤子和表示困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裁定股权归属文斌,这意味着在6月5日之前,股权仍然是我的,产生的收入也是我的,”按照法院的逻辑,我之前的分红不应该都是应文斌的吗?”
尤子和还提出,法院已将股权拍卖中的3110万元资金拨付至各类执行案件,且资金已全部执行完毕。 四个月后,它又致函要求银行转移股息。 与此不符吗? 依法?
椒江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台教智民241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尤子和持有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 将被拍卖。 公平。
椒江法院的拍卖公告应当严格按照《执行裁定》执行。 令人气愤的是,该拍卖公告严重违法,侵犯了游子禾的合法权益。 要求椒江法院予以纠正。
对此,记者也咨询了多位法律专业人士,意见基本一致。 即评估报告认定游子和持有的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评估值为人民币,且仅是对股权的评估。 股本项下的股息不予评估。 至于最终成交价3110万,也证明买方在购买股票时考虑的不是股息,而是股权本身及其未来的升值空间。
“分红股权项下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利息转让;股权不转让,利息不转让。利息随着主要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特别是在转让之前拍卖。子和拥有它,所以股息也属于游子和。只有主债券拍卖完成后,主债券下的股息才属于竞拍者。股权和利息分为两件事,一是和同样的事情。将信息传递给投标人的做法显然是有问题的。” 游子和咨询了民法专家,得到了这样的答复。
为此,记者还向买家应文斌询问了相关情况。 应文斌告诉记者,他就是这个行业的。 此次竞购游子和持有的台州银行股权,也看好台州银行股权。 有升值空间,另一种投资方式。 在游子和拍卖前,他从未主动向法院或银行要求执行上一年的股息。
椒江法院给记者的答复是,2015年股东大会后,台州银行致函法院询问股息支付所涉问题。 法院对台州银行回应称,“股息是股权的特定利息内容,其附带的东西是利润内容,也被拍卖了。”
此外,椒江法院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个参考案例,但记者查阅后发现,该案的大致内容是:张某出售股权后,发现公司开始分红,遂起诉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股息。 但在公司派发股息时,张某已转让股权。 张先生转让股权前,公司从未分配过股利。 因此,法院驳回张某的上诉。 这与游子和股权分红案不一样,甚至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游子和的请愿是合理的。
近两年来,法院向银行发函要求分红她的股权,银行直接过户给买方后,近两年来,经过数十次奔波和无望的请求,今年6月1日,当年,尤子和向台州中院提交《听证申请书》,请求撤销(2014)台交知民字第24194号信,并要求椒江区法院和台州银行共同向其支付223.8万元。元及相关利息。
截至发稿,尤子和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曾多次前往法院询问,但台州中院尚未给他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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