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互联网保险主力渠道的破局大全

进不了网站?换个网络试试!

(一)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普通人寿保险; (二)普通型、万能型、投资联结型养老年金保险; (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为个人的房屋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保险及保证保险; (四)能够通过互联网独立、完全实现销售、承保、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 (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参保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种类范围应当向消费者明示,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保险公司经营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不得超出其保险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保险范围。

解读:利好中小保险公司

产品取消地域限制,新规明确了互联网保险的保险范围和经营条件。 目前,保险公司开设分支机构实行审批制度,允许网上销售保险不亚于开设分支机构,这对中小型新公司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好处。

纵观行业趋势:与产品困境的无奈相比,随之而来的渠道困境才是对大多数寿险公司的致命打击。

多年来一直是第一大寿险渠道的银行保险进行了调整和转移。 银保下滑后,没有渠道可以接手保费量。

个人保险市场马太效应十分明显。 在定期赔付和人力方面,老牌保险公司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大树下长草难。

在银行保险前途未卜的情况下,中国人寿正沿着个人保险为主的“单边”道路前行。 中国保险业需要渠道突破。 互联网保险会成为下一个爆发的主要保险渠道吗?

该保单的推出将为更多中小保险公司提供“小而美”的选择。

当然,新规还结合市场需求、产品特点和保险公司评价体系,设计产品和机构的准入标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的业务范围和条件。 一旦出现恶意竞争或违规行为,网上销售将受到限制。

7 一个核心: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

①对于万能型、投连型互联网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销售管理制度,对客户进行分类,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级,并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②“保险公司应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以默认、捆绑销售、限制取消自动扣费功能等方式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应采用以下方式销售过程的各个环节:以清晰简洁的方式确保消费者实现真实的购买意图,未经投保人授权,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在网上填写保单进行投保。保单持有人。”

解读:谨防误导性销售

将正确的产品销售给正确的人,并防止误导性销售。 对于具有投资属性的保险产品,参照投资理财产品销售增加风险评估。

回顾消费者投诉中的老问题,新规直接针对默认入住、捆绑销售、自动续费、限制取消等被消费者诟病的行为。 底线思维是严防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互联网业务的最大特点和优势是跨地域经营。 按照传统的区域监管划分,保险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负责查处投诉举报违法行为,但这给外地消费者带来了不便。

新规定改为由投诉人、举报人所在地银保监局查处,更有利于消费者与监管机构的沟通,转移处理投诉举报的成本在其他地方交给经营者,这进一步体现了“让经营者对消费者负责”。

8 执业规则:持证人员、狠抓持证机构责任

①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投保人网上填保保单。 保险公司委托或者委托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协助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签订委托或者委托协议,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在执业登记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实行执业登记管理,认定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资格并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保险公司不得向未按规定在公司登记的人员变相支付佣金或者劳动报酬。

②保险公司聘请或者委托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协助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签订聘用或者委托协议,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在执业登记信息系统中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并认定其为执业登记信息系统。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 公众查询的资格。 保险公司不得向未按规定在公司登记的人员变相支付佣金或者劳动报酬。

③为从业人员办理执业注册的保险公司对从业人员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行为负责; 分支机构办理执业注册的,由分支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解读:人员持证,经过监管,只要关注持证机构即可。

从业者可以也只能起到配角的作用。 一方面可以明确互联网业务的边界,另一方面人员可以介入,保证消费者消费的顺畅。 同时,新规也斩断了从业者利用所谓商展工具平台炒作、飞单的利润链。

新规定在尊重从业人员利用网络媒体和工具进行营销和业务开展的落实的同时,还明确了行为管理规范,充分公开执业信息,压实从业人员所属机构的管理责任。

新规定还规范了从业人员的营销和宣传行为,有利于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主要措施有:

一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人员资质准入和行为管理制度,开展信息审核、监测和检查,承担合规主体责任。

二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营销宣传界面显着位置标明其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身份证照片、执业证书号码等信息。

三是跟进完善代理人监管体系,实现与互联网保险体系有机衔接。

9 巨大变革:第三方平台迎来双重变革

①“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注册,且网站访问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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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自营网络平台域名非自有或依托其他网络服务平台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应用、小程序、电商平台内店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 、微博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服务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应用商店、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微博服务提供者等)审核.)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

解读:社交媒体全覆盖,将新业态、网络平台业态纳入监管范围

新规扩大了自营网络平台业态,包括移动应用、小程序、电商平台内店铺、网民公众号、微博等,将新业态和网络平台业态纳入监管范围

① 保险机构授权的营销宣传合作机构的营销宣传活动仅限于保险产品的展示和说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网页链接等。不得进行保险销售、保险产品咨询。 不得进行保费试算、片面比价和简单排名,不得为投保人设计保险方案,不得代为办理投保手续,不得向投保人收取保费。不得限制保险机构获取客户保险信息。

②保险机构应要求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在保险宣传推广页面显着位置标明所委托的保险机构全称,并在保险机构指定网站的互联网保险信息公开栏目中注明查询地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③保险机构应要求营销宣传合作机构明确注明“本平台仅供保险产品宣传展示,客户投保时自动跳转至XX保险机构自营网上平台”。

解读:非持牌第三方平台监管重塑,转型为营销推广平台

从新规来看,明确具有场景流量优势的互联网平台可以作为“营销宣传合作机构”。 规定其参与保险活动仅限于从事持牌保险机构委托的营销、促销活动,并明确规定不得从事保险销售查询及相关禁止活动。

对此的管理也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合作伙伴的管理、加强系统和信息安全、跟踪监控合作等。

保险机构未建立有效的营销宣传管理制度,或者无法有效管理营销宣传合作伙伴行为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在期限内; 逾期不改正的,可能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给投保人造成损害。 为维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新的营销宣传合作机构注册,或者限制其委托营销宣传活动。

事实上,本文也呼吁“人员持证、机构持证”的传统监管思维。

究其原因,目前互联网保险的主要问题体现在销售过程中,以及因销售不当引发的投诉和纠纷。 这从不断上升的投诉率就可以看出。 穿越了粗放时代,如今互联网承载着中国保险业的未来,中国保险业不能再先污染再治理。

我们判断,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肯定会在短期内影响情景保险的表现,但其理念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因此,互联网保险销售自然成为新规的首要关注点,重点对营销宣传和销售环节进行规定。 规范产品管理、承保承保、纠偏保全、调查理赔、投诉管理、信息披露、网络安全等全链条、全流程标准化。

事实上,对于第三方平台来说,有两个明确的监管思路:

一是明确概念,严格把握。 规定只有保险法人机构才能设立自营网络平台。 参股、参股、通过子公司、母公司设立的保险机构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二是收放、分类处置。 首先,明确具有场景流量优势的互联网平台可以作为“营销宣传合作机构”。 按照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精神,两会一局,借鉴英国、美国等保险市场发达的经验日本规定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参与保险活动仅限于从事展示、讲解和跳转网站链接等营销推广活动,并明确规定保险销售咨询及相关禁止活动不允许。

二是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合作伙伴管理,强化网络安全,对合作进行跟踪监控,鼓励科技与保险融合创新。

三是下一步,拟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在开展主营业务的同时申请兼职代理人资格,按照业务相关性原则代理保险销售。

综上所述,新规并没有对第三方网络平台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为其优势资源留出了足够的空间。

10 背景:迈向互联网保险时代

①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发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的保险产品,增强互联网场景服务能力。 产品开发设计要能够满足场景的需求,让保险能够与场景、技术合理结合,保证投保的便捷性、风控的及时性、理赔的高效性。

②保险公司应积极运用新技术手段,创新服务模式,提升线上全流程服务能力,提升线上服务体验和效率。

③保险机构应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探索互联网保险业务创新和服务创新,在风险可控、安全隔离的前提下,提高保险运营效率,改善保险消费体验。 打造从保险产品研发、销售到客户服务、风险管理、资产管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和保险科技应用的数字化生态系统。

解读:互联网时代倒逼保险公司打造新的保险运营模式

新规定再次强调鼓励新技术和创新,从传统运营模式的角度提出改进建议,并要求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例如,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部分主体重销售轻服务的问题,新规强化了理赔、投诉等服务的管理要求,为提升互联网保险服务体验提供了制度保障。 ; 同时,允许各经营主体采取多种形式以及线上线下融合的方式,创新服务模式。

如此旗帜鲜明地倡导行业新技术的转型迭代,意味着什么?

我们把视野拉向更广阔的时代窗口:科技仍然是这个时代的背景。 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生产力迭代升级带来的生产关系颠覆,保险业难逃焦虑。

未来汹涌前行,互联网保险将保险行业的“人机交互”模式转变为“人机交互”模式。 科技正在迅速改变保险业。

仔细一看,“人机交互”的关键在于三个问题:充分的信息传输、消费者服务和信息安全。 这是保险经营的标志性变革,对保险销售、运营和服务产生深远影响。

这种判断应该成为新规定的出发点,或者说是认清表象、理清思路、化解矛盾的指南。 倒逼行业抓住时代窗口。 行业需要掌握自己的命运,从根本上重塑传统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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