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业务转为常态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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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将在浙江省(含宁波市)、重庆市试点。试点机构为6家龙头人身保险公司; 今年3月以来,试点地区已扩大至全国,试点机构新增养老保险公司。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成为常态化业务,在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方面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发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这意味着参与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将会增加。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目前接入个人养老体系的主流保险产品,这意味着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的供给也将扩大。

业务规则明确规定准入门槛较高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长期锁定资金用于养老保障,参保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60周岁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作为保险业近年来丰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供给的探索,监管部门此前在开展业务试点时仅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要求,并未明确准入门槛和业务运营细节。 经过两年的试点经验积累,通知对这些方面进行了明确,为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奠定了基础。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须符合以下条件:上一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权(实收资本)的75% ; 上年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上年末负债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对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免除“上年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要求。

业内人士表示,这个进入门槛比较高。 据业内估计,目前符合这些要求的保险公司已有30多家。 养老保险是一项长期业务,需要有耐心、有能力的保险公司长期经营。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必须体现专业提供养老服务的特点。 因此,监管部门对机构的整体实力要求较高。

网络销售放宽经营区域限制

通知还对商业养老保险专属账户管理、收益模式、投资组合转换功能、保险责任、退保要求、销售渠道等业务细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备受业界关注的销售渠道方面,在严格经营门槛的基础上,通知提供了政策“小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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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称,保险公司及其委托的商业银行通过官方网上平台推广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必须符合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相关要求,并符合互联网保险销售追溯管理要求。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可以通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自营官网、手机银行等直销渠道销售。

“对于一些分支机构不够完善的中型和区域性保险公司来说,这项政策相当于放宽了此类业务经营的地域限制。” 一位保险公司人士表示,该通知同样适用于跨地区网上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提出了一些要求。

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在未设立省级分公司的地区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应当与已开设具有相应线下服务能力的分支机构的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合作,切实履行保险责任。 并提供相关服务。

个人养老保险供给有望扩大

个人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一直是与个人养老保险制度对接的主流保险产品之一。

据中国银行保险公司最新披露,目前接入个人养老体系的保险产品有78种,其中不少是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基本上,大部分获准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企业,在开发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后,都将其作为个人养老保险产品使用。” 一位保险公司人士表示。

这有两个主要原因。 上述保险公司分析师表示:首先,从产品形态和监管要求来看,大部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能够满足个人养老制度的要求。 保险公司抢占个人养老金市场时无需修改,上架后即可使用; 经过两年的试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收入表现较为突出,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声誉,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在激烈的个人养老市场中发展。

据记者了解,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采用“保障+浮动”的收益模式,提供稳定型和进取型两种账户风格供客户选择。 根据各保险公司披露的2022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结算利率来看,稳定账户结算利率约为4.0%-5.15%,激进账户结算利率约为4.5%-5.7%。

业内人士表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能取得上述成绩实属不易,充分体现了保险资金的长期配置和逆周期调节能力。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一种以上的投资组合并具备转换功能,进一步提高了消费者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策略的灵活性。

“此前,业界已就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正常运营征求了意见,本通知正式实施后,预计大部分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将开展相关业务。” 业内人士表示,相应地,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的供给也将有所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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