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 天)或恢复效力之日
90天内(包括
90天)、身故或全残(解释一)或首次诊断患有本主险合同规定的轻症、中症、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本主险合同无利息。 当保险费实际缴纳时(解释二),主保险合同终止。 这 90 天的期限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解释三)(不包括猝死(解释四))而导致上述情形的,无需等待期。 被保险人出现本保险主合同规定的全残的,经治疗后应当经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资格的医疗鉴定机构鉴定。 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确定,
180天内(包括
180天)且治疗尚未结束,将以第180天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诊断患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则本保险责任终止。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解释五)减为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富尔德人寿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条款第4页,共39页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标 被保险人患有符合本主险第二十七条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首次投保,或首次达到符合本主保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状态,或接受符合本主保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第一次。 第二十七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包括疾病手术。 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解释6)的专家(解释7)明确诊断。 缴纳重大疾病保险费后,重大疾病保险给付责任终止,我们不再承担小病保险给付、中度疾病保险给付、死亡或全残保险给付的保险责任。
2. 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诊断患有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中度疾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本主保险合同。 该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本主险合同所界定的中度疾病是指被保险人首次罹患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中度疾病定义的疾病,或被保险人首次患上符合中度疾病定义的疾病。本保险主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 符合本主保合同第八条中度疾病定义的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保合同第二十八条中度疾病定义的手术。 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家进行明确诊断。 对于本主保险合同中定义的每种中度疾病,我们只支付
1 中度疾病保险福利。 在本主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中度疾病保险给付
限2次。 申请中等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的疾病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给付条件的,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等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意外伤害而首次诊断患有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度疾病,而享受大病保险给付的,我们只根据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
3、小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诊断患有本主险合同规定的小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作为未成年人给付给付金。疾病保险福利。 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本主险合同规定的非严重疾病,是指被保险人首次罹患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非严重疾病定义的疾病,或者被保险人首次罹患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非严重疾病定义的疾病。本保险主合同第二十九条。 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家首次明确。 诊断。 对于本主保险合同中定义的每种轻微疾病,我们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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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病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小病保险金按照以下标准给付:
限制5次。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轻症保险金时所患疾病符合中症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将给付中症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支付轻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意外伤害而首次诊断出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小病的,我们仅按其中一种给付小病保险金。小病。
4、免除小病、中病、大病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诊断患有本主险合同规定的轻症、中症或重大疾病,我们将免收保险费。 自首次诊断患有本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轻症、中症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当缴纳本主保险合同的续保保险费。 免除的保险费将被视为您已缴纳。 主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5. 人寿保险恢复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且
如果未来365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富德人寿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2019年版)第5页(共39页)寿险恢复保险条款给付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受益人,本主保险合同将终止;
2. 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已
365天内(包括
365天),我们将不负责给付人寿保险恢复给付,并且主保险合同将被终止。
6. 死亡或完全伤残保险金 1.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年满 1 岁的情况
18周岁之前发生死亡或者全残的(解释八),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实际缴纳保险费的150%给付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被终止;
2. 如果受保人在等待期后年满2岁
18岁以后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照本主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保险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1、由于以下原因
第1至7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完全伤残,或因下列原因导致:
有1至9种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被诊断患有主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度疾病、轻微疾病,或者被保险人首次被诊断患有重大疾病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微疾病。 我们对下列情况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自主保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4. 故意自残;
5.精神和行为障碍(依据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国际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统计分类(ICD-1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八、感染艾滋病毒(解释九)或艾滋病(解释十),符合本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职业原因引起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输血引起的第五十一条感染者除外。因第九十八条之器官移植所致;
九、遗传性疾病(解释十一),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解释十二),但符合本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肾髓质囊性病变的除外。 上一段的出现
1、本主险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退还给其他权利人。 出现上述3种情况时。
2 至 1
出现以上9种情况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将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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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身故或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1.主动吸食、注射毒品(解释13)或者不遵守医疗规定的建议。 管制药物(解释 14);
2.醉酒驾驶(解释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解释16)、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解释17)(解释18)。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车主应终止保险合同,我们将把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第七条 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的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购买本保险的,死亡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限制。 富尔德人寿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条款第6页共39页第三部分您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保险费的缴纳本主险合同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双方同意确定,但必须符合我们当时的保险规定。 约定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将在保险单上注明。 如果分期缴纳保险费,在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后,应按主保险合同约定缴纳剩余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合同的宽限期和效力的中止。 如果您分期缴纳保险费,在您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后,除非主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如果您到达期限内未缴纳当期保险费,则期限从0开始保险合同规定的缴费日次日:00 点。
60天是宽限期。 对于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将承担保险责任,但您所欠的保险费将在缴纳保险费时扣除。 如果您在宽限期截止日24:00之前尚未缴纳保险费,如已缴纳当期保险费,则主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截止日次日0:00起不再生效。 主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向主保险公司减少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已全额赔付
保险费2年及以上且有效
2年内,您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必须符合我们现行的保险金额减少规定。 当您申请减少保险金额时,基本保险金额将按相同比例减少,您将获得与减少的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减少保险金额后,本主险合同中实际缴纳的保险费按同比例减少,您应按照剩余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缴纳的保险费缴纳。 我们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主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恢复)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达成协议,本主险合同的效力将于您缴纳保险费及利息(如有)的次日0:00起恢复。 自暂停之日起失效
如果您和我们在2年内未达成协议,我们有权终止合同。 如果我们终止合同,我们将在合同有效期中止时向您返还主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二条 您是受益人 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
一名或多人是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 当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有多个时,可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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