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上午,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此次修改的重点是增加了婚假规定,明确“公民依法登记结婚,享受婚假十五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享受婚假十五天”。额外三天婚假。”这意味着山东最长婚假为18天。
据介绍,目前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1至3天婚假,无法满足年轻人准备和举办婚礼的时间要求。条例修订过程中,综合考虑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用人单位负担、职工诉求等因素,并参考其他省份做法,明确婚假规定,鼓励参与婚前医学检查,并明确婚假期间的相关福利。
关于《条例》实施中适用节假日规定的问题,山东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批准,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计入产假,不计入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哺乳假。
(二)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以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婚假。
婚假可以一次性休,也可以分开休。一般应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再婚或再婚等情况也可享受婚假。
(3) 陪产假应在妇女产假期间休。原则上可以一次性全部服用,也可以分开服用。
(四)家庭中有2名以上3岁以下子女的,原则上父母休的育儿假不叠加计算。鼓励有条件的单元堆叠计算。
育儿假是根据孩子的年龄计算的。孩子0-1岁、1-2岁、2-3岁每位家长可服用10天。
育儿假应在每个孩子的一岁生日内休。原则上可以一次性全部领取,也可以单独领取,但不能结转到下一次。
养父母、继父母抚养养子女、继子女的,享受育儿假。
(5)父母生病住院治疗期间应休护理假。它们可以分开计算,但不能结转到下一年。
如果孩子死亡或无法照顾自己,孩子的配偶可以享受哺乳假。
抚养养父母、继父母的养子女、继子女,享受哺乳假。
(六)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增加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不变。
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平衡员工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并依法协商确定更加人性化的灵活休假方式。
此外,《决定》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学校教育等提出了相关要求。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有25个省份明确延长婚假。其中山西、甘肃的婚假最长,有30天的婚假。河南、黑龙江、宁夏、陕西四省只要积极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即可获得额外婚假奖励,其中河南最多可达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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