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0项措施,坚决遏制涉企行政检查违法行为。随机抽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意见》要求规范行政检查,防止唯利是图、肆意检查。为此,明确涉企行政检查必须落实“五严禁”、“八不准”:
· 严禁营利性检查,不得向被检查企业赠送礼品、报酬、福利,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会、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消费费用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或者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迫企业接受指定中介机构的服务。
·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
·严禁任意处罚企业,不得随意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
·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察、监督、检查等名义进行检查。
针对此前备受市场关注的“远洋捕捞”等非现场检查问题,《意见》明确涉企行政检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进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2025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非现场协助机制,明确相关规则,严禁违规开展非现场检查。
针对目前行政检查项目较多的问题,国务院对此作出了规定。
《意见》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将对本领域现有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进行梳理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坚决清理,法律依据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并予以处罚。那些没有实际结果的。取消。行政检查事项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未公告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得实施。
针对部分企业反映检查频次较高的情况,国务院要求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尽量减少企业检查频次。
例如,行政检查可以合并实施的,不得重复检查;行政检查可以联合实施的,不得多次检查;行政检查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督,但不允许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意见》明确,2025年6月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实施行政检查的次数上限。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减少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检查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针对行政检查随意性问题,国务院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清理该领域现有行政检查标准,并于2025年6月底前公布,规范检查程序,杜绝随意检查。
例如,实施行政检查前必须制定检查方案,报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经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国务院行政执法监察机构将于2025年4月底前制定统一的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意见》要求,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和体育检查。要坚决杜绝“一人有病、人人吃药”的全覆盖、乱检查。
为加大抽查查处力度,本《意见》要求严肃问责。比如,企业反应强烈、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就会进行直接监管,并进行举报、曝光。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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