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印发措施促进民营经济绿色发展,涉及优化环境准入、执法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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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晚,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提出,要立足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坚持稳中求进、问题导向、强化预期,在现有工作基础上,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优化便民利民助企措施,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反映的生态环境领域关切和实际问题,增强民营企业绿色发展能力和意愿,加强对民营经济绿色发展的技术、资金和政策支持,不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若干措施》明确提出,加快制定、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和项目碳减排核算标准与技术规范,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引导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支持企业提高废弃资源回收利用水平。支持环保产业发展,推动生态环保产业、节能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低碳产业融合发展。

《若干措施》提出优化环境准入,继续推行环评审批“三台账”和绿色通道机制,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民间重大投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企业自愿原则,探索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一并审批”。

如何进一步优化环境执法,是民营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若干措施》提出,对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实行正面清单管理,不扰乱守法企业秩序。继续规范涉企收费罚款,定期清理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收费,做好经营服务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规范工作,推动治理变相收费、低质高价,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严禁生态环境领域“一刀切”,统筹民生保障与应急减排,实行绩效差别化管控。

生态环境部印发措施促进民营经济绿色发展,涉及优化环境准入、执法等方面插图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长期以来,民营经济在稳增长、促创新、增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我国经济体系的内在要素和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民营经济在污染减排、节能减碳、生态保护、绿色转型升级等方面也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培育绿色新优质生产力、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负责人介绍,为解决制约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关键问题,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若干措施》在环境准入、信息报告、信用评价等诸多领域部署了多项新举措。

深化环评改革方面,对工艺相对简单、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工期较短的建设项目,在按规定完成环评审批程序后,增加新的产品品种,但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材料、主要燃料等未发生变化,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未增加,不涉及重大变化的,无需重新进行环评,可直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优化总量指标管理方面,单一建设项目年新增排放总量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免于报送总量指标来源声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协调替代总量指标来源,纳入台账管理。

在减少企业需填报表格数量方面,将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简化报告填报,推行“多表合一”、探索“最多填报一次”;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改革试点,减轻企业涉企报告填报负担等措施。

在规范信用评价方面,提出合理界定评价对象,坚持罪刑比例原则,明确评价结果运用边界条件;未依法处罚的信息和一定期限前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纳入环保信用信息范围。完善企业环保信用修复制度,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引导企业“纠错复工”,帮助企业“修得来全修得来”。

生态环境部印发措施促进民营经济绿色发展,涉及优化环境准入、执法等方面插图1

摄影/张轲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14日晚间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若干措施》是在此前多份支持民营经济绿色发展文件基础上,在新形势下出台的一份重要配套文件,有利于引导生态环境部门更好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发挥民营企业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通过高水平保障生态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打造新动能、新优势。

常继文认为,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应当一视同仁,“一视同仁就是对民营经济发展最大的支持。”他表示,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在环保执法中,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仍存在区别对待,对民营企业的处罚往往较为严厉,而对国有企业则有时可以轻判。

“要对民营企业出台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让民营企业享受到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但同时也要注意,在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方面,不能因为民营企业的身份而给予特殊对待,不能搞选择性执法。”常继文说,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相关的技术指导,为民营企业获取和交易排污权、碳排放权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此外,地方政府对民营环保企业的各种收费、补贴等,也不要拖欠。

山东省循环经济协会执行会长张忠连14日晚间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可以互相促进、共同发展,两者并不矛盾。张忠连建议,环保异地帮扶检查要以提高环境保护能力和水平为目标,对发现的问题要一一核查,提出整改要求和限期,并根据整改效果给予评分和排名。投诉受理权限也要进行调整、下放。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正向激励作用。

“对一些被列为重点污染行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客观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张忠连说,比如,一些地方对以处理固体废物为目的的建材生产企业,在紧急停产或减排谈判期间,按一般建材企业处理,停产或限产。此外,环保部门要检查废气、废水是否达标,危险废物是否得到有效处理等,不得干扰企业内部生产流程,扰乱正常生产经营。

“不断打破市场准入壁垒,是民营企业的殷切期盼,要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按照经济规律发展,一切限制、干扰民营经济正常发展的手都应该摘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战略发展研究院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曹旭升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他以矿业现状为例,多年来,民营矿业企业在矿产供应、矿区划定、矿业权取得、矿业权续期、环评、用地、用林、用草、用水、退出、补偿等方面面临各种障碍和制约。“要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体系,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有关部门要摘下有色眼镜,一视同仁。”曹旭升说。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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