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樟树市城区购房契税补贴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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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求意见稿》,樟树市拟实行购房契税补贴政策,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以契税缴纳日期为准)期间在樟树市市区购买的二手房,缴纳契税后,由受益财政按已缴纳契税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5万元)。

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在樟树市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买受人于2026年6月30日前缴纳印花税(项目交付延期的,缴纳时间相应顺延),在印花税缴纳完毕后,受益财政按已缴纳印花税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2万元)。

同时,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公积金提贷并举。对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租房条件的本地多子女家庭职工(不含灵活就业存款人),最高提取限额提高20%。调整后,本地多子女家庭职工及其配偶租房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限额为1920元/月。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本地多子女家庭职工(不含灵活就业存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提高20%。调整后,多子女家庭双存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为96万元,单存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为72万元。

此外,还调整住房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取消首套、二套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对居民家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套商业性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第二套商业性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试行)(送审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领域的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宜春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消化存量房源、优化增量房源的政策措施,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宜春市房地产市场协调与防范化解稳定风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宜房联办[202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1.有序去库存、积极去库存

1.实行购房契税补贴。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以契税缴纳日期为准)期间在樟树市市区购买二手住房的,在完成契税缴纳后,受益财政按已缴纳契税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5万元)。

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樟树市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网上签约登记为准),买受人于2026年6月30日前缴纳契税(如项目交付延期,缴纳相应顺延),在缴纳契税完成后,受益财政按已缴纳契税的50%给予补贴(最高2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

契税补贴申请流程:(统一受理期限:2026年3月31日至2026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一)购房者申请。二手房购房者请到房产中介机构领取《契税补贴申请表》,如实填写,并连同已备案的《房产证》、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买房人银行账户信息及账号、买房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报送。新建商品房购房者请到开发商领取《契税补贴申请表》,如实填写,并连同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买房人银行账户信息及账号、买房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报送。

(二)数据采集。开发商、房地产中介机构核实上述数据真实性后,应将原件返还并加盖公章确认,并根据数据编制《购房者申请契税补贴名单及补贴金额汇总表》,整理成册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自行交易的二手房数据统一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处采集、核查。

(三)资格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市行政审批局对各开发商、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的契税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编制联合审查意见表和契税补贴发放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市政府审批。

(4)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依据联审意见表,将住房购房契税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2.进一步加强在售商品房团购。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搭建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在售商品房团购平台。团购房源须为“五证”齐全的现房或近现房,各房地产企业自愿参加。符合团购条件的(一次购买5套以上)新建商品房,可在原标价基础上给予不超过10个点的折扣优惠。团购优惠价不纳入登记商品房降价比例。【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

3.支持居民“以旧换新”住房计划。住建部门指导开发商制定“以旧换新”活动方案,以“以旧换新”、“买房送装修”为主题,支持房地产开发商和居民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居民旧房换房地产开发商定向新房”。旧房可由房地产开发商直接购买,也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包销。活动时间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樟树市城区购房契税补贴政策解读插图

4.落实交易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居民换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在出售现房后一年内又在樟树市范围内回购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出售现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市场价格连续三个月环比下降、累计降幅超过10%的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市场价格变化由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税务局共同确定)。支持税务部门及时调整土地增值税预缴率和核定征收率,优化完善土地增值税征管期限。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公积金提贷并举。对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本地多子女家庭从业人员(不含灵活就业储户),最高提贷限额提升20%。调整后,租房的本地多子女家庭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最高提贷限额为1920元/月。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本地多子女家庭从业人员(不含灵活就业储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限额提升20%。调整后,多子女家庭双储户从业人员最高贷款额度为96万元,单储户从业人员最高贷款额度为72万元。【责任单位:樟树市公积金中心办、各商业银行】

6.调整房贷利率和首付比例。取消首套、二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对贷款购买商业性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责任单位:樟树金融监管支行、市政府金融服务中心、各商业银行】

7.优化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常住家庭住房套数仅以樟树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的常住家庭在当地购买的商品房套数合计为准,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不计入住房套数。购房人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多套住房,但能提供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或房源信息代码已挂牌出售证明的,经核减后,可按其名下住房套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樟树市金融监管支行、市政府金融服务中心、樟树市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各商业银行】

8.大力实施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对城中村改造拆迁、新建和确认的CD级危房,特别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装配式楼房,加快征收拆迁工作,大力推行“房票”安置方式。市国资中心可利用现有空置国有房屋进行安置,也可向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资金支持,推行“房票安置”和“货币安置”。【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中心、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9.推动存量商品房去库存。多措并举,推动存量商品房长周期去库存。在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招商协议的前提下,按照相关兼容性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法律法规要求,适当调整商住比例,或将非住宅商品房调整为公寓。【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0.优化调整学历录取政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学区内学校有空余学位的,允许购房者持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和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证明(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有效居住证)经网上签约备案后,转(读)到新建商品住房所在九年制义务教育学区(或接收区)学校就读。学区内学校无空余学位的,由学校所属教育部门按照就近原则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

2.稳步调整结构,科学优化增长

11.科学规划土地使用空间和开发强度。支持新增精品住宅用地需求,在区位优越、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较好的区域重点建设精品住宅。在编制详细规划时,灵活划分地块规模,合理确定开发强度上限,适应精品住宅项目中低开发强度和高质量开发建设需求。位于城市远郊区的精品住宅地块容积率可调整为1.0-1.2,位于中心城其他区域地块容积率可调整为1.2-2.0。已经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超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能力的前提下,允许按程序进行修改调整。存量商业用地根据实际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调整为精品住宅用地,并缴纳相关费用。

依法合规合理调整商服用途。除未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产业监管协议或招商协议中相关产业项目建设协议、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超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能力、土地使用者自愿并充分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将商服用途调整为居住用途或调整商住比例,安全有序进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

12.合理调整规划条件。为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增加公共空间等正向优化需要调整规划条件的,应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完成该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容量评估、交通影响评估等可行性研究,并在确保安全、公平、不妨碍相邻关系的前提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按程序进行调整。规划条件依法调整后,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土地出让价款。

优化新建居住区机动车停车位建设标准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预留比例。将机动车停车位建设标准纳入地块规划条件,新建居住区新能源停车位按不低于10%的比例调整建设充电设施,预留100%建设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时,需将管线、桥梁等设施建设到停车位,整体电源容量预留比例不低于30%(不再考虑负载率配置)。

合理布局居住区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能力的前提下,幼儿园、养老、托儿、社区等社区服务设施不再按照单个社区的标准建设,而是以社区、片区为单位,统筹规划布局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

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住宅项目,垃圾收集室、公共卫生间、变电室(配电室)、开关站、开关站以及作为业主无偿使用公共空间的风雨廊、首层夹层、屋顶、门厅等建筑面积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每个住宅单元设置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单元总建筑面积3%、最大不超过5平方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超过前述部分区域的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调整阳台进深与建筑高度约束。在确保结构安全的条件下,住宅项目主阳台进深由不大于2.1米调整为不大于2.4米,次阳台进深由不大于1.2米调整为不大于1.5米。在此进深之内,建筑面积以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并计入容积率,超过规定面积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各类阳台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套房总建筑面积的15%,超过规定面积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并计入容积率。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高由不大于3.2米调整为不大于3.6米;层高大于3.6米时,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应按层高水平投影面积(建筑层高的1/3倍)的倍数计算。已批准但尚未整体开工的项目,允许依据本规定并依法依规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供电公司】

13.鼓励开展精品住宅试点。探索制定差别化计算规则。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的商品住宅品质提升项目,相关要求可按照《江西省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设计导则(试行)》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14.降低水电煤气及供应业收费。水电(含强弱电)、煤气特许经营单位要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高效快捷服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水电煤气热力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配套设施安装成本,合理调整使用标准,规范价格收费行为,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供电公司】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樟树市城区购房契税补贴政策解读插图1

15.支持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在确保分期地块公共安全、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符合规范要求、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编制分期规划,经批准后分期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在建项目,根据建设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体项目,可分批开展规划核查。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等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分期竣工验收、分期交付使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支付土地出让金后,按不高于已批准的总体规划中总建筑面积50%的比例,可免办《房地产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下室非容量部分须同时审批)、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相关缺失项目须补齐相关材料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全国动员办)】

16.适当放宽分期开发。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比例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在严格监管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前提下,以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为依据,部分建筑物已建成并支付相应建筑面积比例的土地出让价款的,经樟树市政府批准后,可按照该建筑面积比例对应的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但应确保按比例登记的土地范围内的建筑内容独立完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积极稳妥做好市场调控工作,防范化解风险

17.允许使用银行保函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土地竞买人可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见票即付的保函缴纳土地交易市场竞买保证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樟树金融监管支行、市政务金融服务中心】

十八、继续延长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全市范围内土地交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须支付土地出让金50%,剩余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可延长至一年。

对列入闲置存量土地处置名单的项目,以及已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调整规划条件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的项目,确需延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可在按规定征得市政府同意后,协商调整约定的分期付款时间和比例,适当延期支付时间,最迟应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两年内支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9.调整土地竞拍保证金比例。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全市公开出让商业、居住用地竞拍保证金比例为土地起拍价的30%。【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妥善处理“工包房”和“外拍房”。加强“工包房”价格管控,网签备案价格要与小区均价相匹配。法院要依法、审慎开展“外拍房”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商品房价格的监测,积极配合相关法院依法合理确定“外拍房”起拍价,确保当地商品房价格总体稳定。【责任单位:市法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

21.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干扰、扰乱新建商品房销售市场,严禁独家代理新建商品房项目销售,严禁各类不正常竞争。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不在抖音等自媒体上发布影响楼盘销售、房价稳定的各类信息,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严格规范佣金行为,每套最高1万元,不得增加房地产开发商负担。如有违法行为,将暂停中介经纪机构业务,并依法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22.尽一切努力促进保证的住房交付项目进入“白人名单”。满足要求。

23.坚定而坚决地促进“存款贷款联系”机制。数据库和高实际贷款金额。

24.稳步解决房地产申请抵押贷款贷款的问题。 ,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应遵循证书申请的实际需求,抵押权人应签发抵押贷款的书面同意书,并根据证书申请的需求取消对相应房地产的抵押注册(包括土地,建筑项目和房屋)。

所有商业银行应设置新发行的商业抵押贷款的保证金比率,并根据实际条件不超过3%,并提前释放现有的贷款保证金,以支持建造高风险项目的高风险项目,以保证住房交付,并指导房地产贷款在包括房地产的居民中,包括房地产的往来,或者将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包括房地产范围)(包括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房地产范围(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包括房地产的房地产范围)。等等,为了确保债权人的保障全部价值。

25.加速现有商业住房注册的历史问题。房地产开发商的无缴税和费用将补充获得证书的相关程序,并处理证书的注册和签发。检查,质量检查,市政检查以及水,电力和天然气网络通道已完成。在所有者已经偿还了契约税的前提下,政府职能部门应处理购房者的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并且企业的相关税款和费用应由法律法规恢复。

我们将继续促进“用抵押贷款转让”,并简化抵押二手房屋的交易程序。

协调促进改革,例如建筑项目的批准系统,建筑项目的“多点综合”,房地产注册时间的缩短以及市政公共服务的注册和访问,优化和整合商业住房的过程,商业前住房的过程,完成证书,以及范围的范围,并在范围内宣布和房地产的范围和范围均在范围内' “为了促进人民并受益于企业。

市政房屋和城乡发展局将负责与相关部门结合使用上述措施。

2024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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