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再次审议统计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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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下旬召开的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统计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并根据多方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五大修改,包括:体现新发展理念,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完善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细化统计监督规定,将履行法定统计职责纳入统计监督内容。

时隔不到5个月,统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再次送审,标志着统计法修改进程正在全面推进,充分体现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之所以需要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是因为长期实行的统计指标体系、方法、制度和调查手段,已难以客观、全面、及时反映经济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也会影响各项决策的依据。

强调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是因为近年来,统计造假现象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社会公众对此反应强烈,这是统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

统计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体现新发展理念,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提出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定国家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要求统计调查主体推进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大力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应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强统计信息共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提高政府统计效率,消除重复统计调查,减少统计调查主体多次填报的负担等,增强统计工作的可操作性。这些都体现出统计工作与时俱进。

同时,修订草案增加了“把防治统计造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职责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等规定。进一步扩大相关责任人禁止行为范围,规定“不得明示或暗示要求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数据”,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予以打击报复”,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督促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处罚力度;并增加底线规定,通过“清单、底线”的方式,确保各类统计造假行为的法律责任得到全面追究。

强化刚性约束和惩戒一直是强调,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对统计造假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统计资料,情节严重的,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符合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构成要件。

此次《统计法》修改中,“普查+安全网”条款也具有重要意义。将普查和安全网两种模式结合起来进行立法,可以最大程度发挥法律的维稳与变通的双重作用。此次《统计法》修改中增加此类条款,目的就是确保各类统计造假、伪造行为的法律责任得到全面追究。

因为,无论是新法律的制定,还是既有法律的修改,还是司法解释的出台,往往都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统计法修正案中增加“统计安全网”,正是针对新造假形式的出现,也充分体现了统计立法的“预见性”。

统计法修正案草案在总则第一条明确提出,为了科学有效组织统计工作,加强统计监督,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发挥统计在认识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与现行统计法相比,“科学有效”原则与时俱进,完善了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监督”则旨在防范统计数据造假。只有两者并举,才能为公众提供科学、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回应公众的强烈关切,解决统计数据与现实认知的差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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