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证监会表示,为进一步加强系统离职人员(以下简称“离职人员”)投资拟上市公司的管理,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发布《系统离职人员投资拟上市公司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离职人员监管规定》)。
总体来看,《离职人员监管规定》共有12条,主要增加了三项新要求:一是延长离职人员入股禁令期;二是扩大离职人员严格监管范围;三是细化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延长离职员工购股禁令期限
证监会表示,高度重视离职员工投资拟上市公司问题,并已于2021年5月发布《监管规则应用指引-发行2号》(以下简称《指引2号》),要求中介机构对证监会系统离职员工股东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发现存在利用原职务之便寻求投资机会、禁入期间投资等不当投资行为的,要严格清理。
“为严格完善离任人员管理制度,证监会依据《指引2号》制定了《离任人员监管规定》,并于2024年4月27日至5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各方对规则内容普遍支持。证监会对修改完善的建议逐一进行研究,认真吸收采纳,并对规则进行了相应修改。”证监会表示。
相比较而言,《离职人员监察规定》吸收了《指导意见2号》的主要内容,并增加了3条新规定。
一是延长离职人员买股禁入期。离职担任发行督导职务或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职务的人员的买股禁入期延长至10年;离职除发行督导职务或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职务以外的人员,处级以上离职人员的买股禁入期由3年延长至5年,处级以下离职人员的买股禁入期由2年延长至4年。
二是扩大对离职人员严监管范围。严审查范围由离职人员本人扩大到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是提出更高核查要求。中介机构要对投资背景、资金来源、价格公允性、离职人员清理真实性等进行充分核查,证监会将对相关工作进行核查和审查。在制度实施过程中,证券交易所将做好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各方的政策解读和引导。
具体而言,《离职人员监察规定》明确规定,离职员工入股的,专项说明应当包括六个方面。
第一是离职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离职时间、工作经历、离职前担任的职务等。
二是投资机会的来源。这包括离职人员获取投资机会的途径和方法。如投资机会是通过获取相关工作机会获得的,应说明是否与原岗位的影响有关。
三是股价。包括离职员工的股价与同期第三方或同行业可比公司兼并重组、增资等股票的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定价依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显着不公平或利益输送等情况。
第四,投资资金来源。包括离职人员的投资金额与个人收入、家庭背景是否匹配。如通过贷款方式投资,应说明贷款人背景、贷款协议、利率、还款期限、还款安排、还款进度,以及贷款真实性、是否有代理持股等情况。
五是退出情况真实性。如离职员工报告期内变现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应当说明离职员工变现股票的路径、方式、受让方背景及资金来源、变现价格是否公允、交易价款是否已经支付、资金流向是否存在异常、变现行为是否真实等。
六、离任人员持股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充分审核并发表明确意见。
严厉整治政商“旋转门”
证监会表示,现行“2号指引”发布实施以来,上市公司离职员工持股审核及复审程序依法严格履行,大幅压低了离职员工的“职务价值”。
证监会表示:“为严格规范政商之间‘旋转门’行为,防止离职员工在任期间滥用公权力和离职后利用自身影响获取不当、非法利益,我将进一步加强对离职员工持股行为的监管,并在《指引2号》基础上,制定《离职员工监管规定》。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从严从紧改进离任人员管理”的相关要求,继续严把准入关,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坚决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发行监管秩序。
《离职员工监管规定》显示,所谓离职员工,是指发行人申报时相关股东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前员工,具体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已经离职的人员。
第二类是从其他证监会管理单位离职的原证监会官员。
3.中国证监会其他单位借调到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上市公司监管部任职累计十二个月,且借调期满后三年内离职的人员。
四是从中国证监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调往中国证监会管理的其他单位,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人员。
本站候鸟号已成立2年,主要围绕财经资讯类,分享日常的保险、基金、期货、理财、股票等资讯,帮助您成为一个优秀的财经爱好者。本站温馨提示: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