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翔、文峰股份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案一审判决,投资者胜诉获赔 11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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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第一财经报道,一审判决采用示范判决模式,涉及4名原告投资者。法院判决徐翔、徐长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4名原告支付共计约110.26万元。文峰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

谈及本案最大难点,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原告律师之一徐峰对《财新》表示,主要难点在于投资者主张的损失与案涉证券交易市场操纵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文峰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书显示,法院根据刑事判决书结论及其他相关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作出一审判决。9月4日晚间,文峰股份发布公告表示将提起上诉。该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或未来利润的影响。

在徐峰看来,后续判决生效后,预计文峰公司投资者发起的类似案件将会批量推进,因为目前大部分类似案件还在法院等待或观望中。

该案主要有四大争议点

文峰公司投资者诉徐翔、徐长江及文峰公司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案,源于2017年的两起刑事判决。

2017年1月2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02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徐翔犯操纵证券市场罪。随后,2017年4月2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2017)02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徐长江犯操纵证券市场罪。上述两份刑事判决均已生效。

具体违法事实为,2014年10月至12月,徐翔得知时任文峰公司董事长徐长江欲减持其所持有的文峰股份,经多次合谋,双方约定由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价,并通过大宗交易接手徐长江减持的部分文峰股份。徐长江转让部分股份后,再控制文峰股份尽快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并释放股权转让、高额分红等利好信息。徐长江随后通过在二级市场不断买入、卖出,控制文峰股份股价和交易量,以达到共同推高股价、实现高位减持的目的。

2015年4月7日至5月13日,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文峰股份约4.54亿股,徐翔利用他人账户接手后,在二级市场全部卖出。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5月13日,徐长江利用陈赛静等16个账户通过竞价方式连续买入、卖出文峰股份,共计买入、卖出2274.78万股。

徐翔、文峰股份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案一审判决,投资者胜诉获赔 110 万插图

刑事判决书显示,徐翔通过买卖文峰股份获利4.54亿元,徐长江违法所得达34.07亿元(包括徐长江未按照约定支付给徐翔的10亿元股份)。

根据上述刑事判决书,文峰股份投资者对徐翔、文峰股份等提起民事诉讼。徐峰告诉记者,这起案件耗时较长,期间还更换过法院,他在2018年就代理过相关案件,但当时还没有投资者胜诉的先例。

一审判决显示,该案于2021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3月1日、2024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四原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但被告人徐翔并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从各方论点看,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徐翔、徐长江、文峰公司是否实施了投资者主张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投资者主张的损失与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第三,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期间如何确定;第四,投资者的损失如何计算。

其中,文峰股份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一大争议难点。法院认为,文峰股份应对案涉证券交易市场操纵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文峰股份在未经董事会集体决策的情况下,在徐翔、徐长江的指挥和指挥下发布利好消息,其内控制度出现故障,导致其在徐翔、徐长江要求的时点发布了对其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未能有效平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文峰股份对案涉证券交易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

对于投资者损失与案涉证券交易市场操纵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在徐翔、徐长江合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期间,文峰股份股价异常波动是由于徐长江指使文峰股份发布相关有利信息,以及徐翔控制的账户群连续买入、卖出导致的,投资者受到证券欺诈行为的影响。

关于案涉证券交易市场操纵行为期间的认定问题,一审判决认定投资者在操纵行为开始的2014年12月23日至影响消除的2015年5月27日期间买卖文峰股票的行为,与案涉证券交易市场操纵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有望带来示范效应

此案是文峰股民诉徐翔等人操纵市场罪案中首次一审胜诉。业内人士认为,若后续判决生效,文峰股民未来还会有更多类似案件向前推进。

“其他此前已向法院提交过诉讼请求操纵起诉材料的案件仍需等待。不管是这份民事判决书,还是此前作为证据的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均应以判决书为准。”徐峰说。

对于该案一审胜诉可能带来的影响,徐峰认为,一方面,本案投资者诉徐翔等人操纵市场案的民事判决,体现了法院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对于打击非法操纵市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培育投资者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或许对今后证券市场操纵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能起到一定的借鉴和推动作用。如果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出台,未来投资者提起的此类诉讼会越来越多。”徐锋说。

根据《证券法》,投资者对操纵证券市场提起民事诉讼已有明确法律规定,投资者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诉讼并不一定需要司法解释的推进,但实践中存在举证困难等问题,目前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诉讼案件总体上并不多。

在原告胜诉的案件中,最早的一次是2021年,投资者保护中心提起的全国首例市场操纵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案二审胜诉。恒康医疗原大股东阙文斌以“市值管理”的名义操纵股价,最终败诉,实现了市场操纵民事赔偿实务领域的“零的突破”。

2022年,投资者对咸焱的证券交易市场操纵责任诉讼案一审胜诉,上海金融法院判决咸焱赔偿投资者损失共计470余万元。

近日,福建省首例证券市场操纵民事赔偿案件审结并生效。据公开信息显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8名证券投资者诉王某某证券市场操纵责任案作出的一审判决经公告送达后生效,判决王某某赔偿8名原告损失共计65万余元。

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徐锋认为,近年来证监会也曾查处过森源电气、金拓控股等股票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并依法进行了处罚。相关受害投资者如果因为证券市场违法操纵而受到损害,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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