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期货罚单频发,金石期货、浙商期货及相关负责人被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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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金石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石期货”)因2023年年度报告关联方披露不准确等六项问题,被新疆证监局发出警示函。同日,浙江证监局连续发布三份期货处罚通知书,点名浙商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商期货”),以及浙商期货资产管理部负责人金波、浙商期货首席风险官张达。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自7月份以来,针对期货公司和期货从业人员的罚单陆续被披露,期货罚单总数已达23张。

金石期货、浙商期货及相关负责人被集体点名

7月25日,新疆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金石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称,经查,金石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期货”)存在六大问题:

一是未准确认定关联方,2023年年度报告中关联方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办公场所租赁等关联交易未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三是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总监未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签署确认意见。四是未采取有效措施核实高管兼职情况,核实高管有兼职情况后未及时报告高管兼职情况。五是除特殊情况外,副总经理履行分公司负责人职责。六是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上述问题体现出金石期货内控与合规管理等方面的缺陷,依据相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金石期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纳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的监管措施。

“金石期货应认真汲取教训,继续加强公司治理,完善内控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风险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新疆证监局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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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浙江证监局对3家期货公司开出罚单,点名浙江招商期货有限公司(下称“浙商期货”),以及浙江招商期货资产管理部负责人金波、浙江招商期货首席风险官张达。

浙江证监局指出,经查,招商期货存在两点问题:一是未建立并持续完善覆盖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二是未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中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

浙江证监局依据相关规定,决定采取监管措施,责令浙江招商期货改正错误,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由于招商期货未建立并持续完善覆盖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在资产管理计划运营管理中未有效履行主动管理职责,张达作为公司首席风险官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张达采取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的监管措施。

由于浙商期货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中未能有效履行主动管理职责,金波作为浙商期货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主动参与策划、传达相关资产管理计划违规运作方式,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金波采取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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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已开出 23 份期货罚单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自7月份以来,针对期货公司和期货从业人员的罚单陆续被披露,期货罚单总数已达23张。

具体来看,澎湃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显示,7月1日至今,各地方证监局开出的期货罚单,除涉及金石期货、浙商期货4张外,还涉及江海汇鑫期货、武创中大期货、武钢期货、瑞达期货、中信建投期货、江西瑞琪期货、国联期货、中财期货、东方汇金期货、宁证期货、鸿业期货、国泰君安期货等。

具体而言,7月23日,山东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江海汇信期货有限公司采取整改措施的决定》称,经查,江海汇信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汇信期货”)存在六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向该局报告个别董事兼职情况。二是股权管理内控机制不健全。三是公司内控制度执行不力,如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落实首席风险官任命及履职相关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安排不独立等。四是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规定不明确。五是信息系统网络架构设计存在缺陷。六是2024年5月22日网络安全事件中,未及时对网络安全事件现场及相关证据进行保护。

山东证监局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江海汇鑫期货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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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浙江证监局对4家期货公司开出罚单,涉及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永康营业部(下称“物产中大期货”)及负责人林毅、物产中大期货温州营业部及负责人陈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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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浙江证监局决定责令武钢期货有限公司台州爱华路营业部改正监管措施,并对违规为客户期货融资活动提供便利的工作人员姜恩德采取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的监管措施。

7月15日,浙江证监局连续开出6张罚单,点名瑞达期货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下称“瑞达期货”)、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下称“中信建投期货”)、江西瑞琪期货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下称“江西瑞琪期货”),以及上述2家期货公司分公司和1家期货营业部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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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江苏证监局下达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责令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期货”)改正错误。

江苏证监局表示,经调查,国联期货对旗下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履职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相关当事人在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国联期货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其自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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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决定,向中财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期货”)赤峰营业公司发出警示函。

经调查发现,中财期货赤峰营业部对部分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监控和处理不力,体现出内部控制不完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内蒙古证监局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中财期货赤峰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

“中财期货赤峰营业部应增强合规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内蒙古证监局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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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吉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采取整改措施的决定》指出,经查,东方汇金期货存在三项违规行为:一是高管人员管理不规范,实际控制人重大事件报告不完整,关联交易管理不完善,体现公司治理不完善;二是资产管理业务体系权限设置不合理,网络营销业务合规管理不到位,财务管理不规范,核算不准确,体现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内控不足;三是信息技术人员不足。

吉林证监局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东证期货采取监管措施,责令改正。

“东证期货应当自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对上述问题的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进行验收。”吉林证监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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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江苏证监局发布两份行政监管措施,涉及宁证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证期货”)和鸿业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期货”)。

江苏证监局表示,经调查发现,宁证期货主席交易系统上线后从未进行压力测试,仅保留近15天的监控日志,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宁证期货采取责令改正错误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责令宁证期货自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江苏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经调查发现,鸿业期货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接受相关客户提供的特定投资目标等实质性投资建议,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指出。

江苏证监局进一步指出,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鸿业期货采取责令改正错误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责令鸿业期货自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方案,及时报告整改进展情况,稳步推进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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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上海证监局发布《对张驰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决定》称,经调查,张驰在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存在在撰写期货研究报告过程中未保持专业审慎态度的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张驰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

据悉,张驰为国泰君安期货首席分析师,研究领域涵盖玻璃、纯碱、PP(聚丙烯)等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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