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调查:涉事产品流向及责任人员违法行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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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调查组经调查核实,认为这起罐车混运食用植物油事件性质极其恶劣,违背基本常识,践踏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是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一、违法事实

涉案油罐车存在相关违法、违规事实,5月22日上午11时,驾驶员托人驾驶涉案油罐车从宁夏煤炭工业有限公司煤制油分公司装运煤制油(煤基费托合成粗液蜡2#),并于5月23日下午16时抵达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华利石油有限公司卸下全部货物。 5月23日21时抵达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休息,5月24日16时装载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食用植物油,5月24日21时抵达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休息,5月25日21时抵达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休息,5月26日17时抵达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休息,5月27日7时抵达陕西省勉县新利油脂有限公司,卸油35.91吨。经调查发现,7月3日,涉案车辆实际车主高某群(注册地为河北省兴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为掩盖问题,指使其三哥高某秀、河北省兴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某,找到河北省石家庄民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胡某某,为其开具了5月23日油罐车清洗的虚假发票(500元)。

涉事油罐车经查实存在相关违法违规事实。5月16日17时,驾驶员张某驾驶涉事油罐车从宁夏煤炭工业有限公司煤制油分公司装运煤制油(煤基费托合成粗液蜡1#),于5月18日16时抵达河北省秦皇岛恒山科技有限公司,卸完全部货物;5月19日19时抵达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等待配送,5月20日19时抵达河北省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制植物油有限公司等待装车。该车5月21日上午11点从河北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制植物油有限公司装载食用植物油,5月22日中午12点抵达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盛隆粮油有限公司,卸下油品31.86吨。司机张先生称,该罐车5月20日已清罐。经公安机关现场核实,当时罐车轨迹所在位置周边没有符合专业要求的洗车店和流动清洗车辆。

2. 流量追踪

涉案油罐车当时运输油品35.91吨,其中11吨用于饲料加工,其余24.91吨未销售,已全部封存;涉案油罐车当时运输油品31.86吨,已全部封存2.48吨;其余29.38吨已包装销售,其中5月22日包装销售8.5升规格580桶4.5吨、17升规格180桶2.79吨,5月28日包装销售8.5升规格280桶2.17吨、17升规格310桶4.81吨,6月10日包装销售8.5升规格490桶3.8吨、17升规格729桶11.31吨,6月10日共包装销售8.5升规格1350桶10.47吨、17升规格1219桶18.91吨。其中已销售未使用的7.78吨已全部回收封存,已使用的21.6吨已发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未发往其他地区。

三、责任认定

我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标准》《食品操作过程卫生标准》《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均有明确规定,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者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贮存、运输”、“运输食品应当使用专用运输工具;食品运输车辆不得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防止食品污染”、“运输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的车船等运输工具和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然而,一些企业和个人却违背基本常识,践踏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性质极其恶劣,是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

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调查:涉事产品流向及责任人员违法行为核查插图

联合调查组认定,运输公司负有管理责任,依照食品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车辆所有人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驾驶人员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为刑事犯罪处理,追究刑事责任;采购公司作为委托运输方,负有相应责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生产公司在购销合同中约定购买方承担运输、送达的全部责任,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涉案地区人民政府责成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河北省杏台市卓然联合运输队法定代表人倪某、河北省杏台市浩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泰、河北省杏台市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河北省油罐车实际所有人高某、河北省油罐车实际所有人刘某等5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诉。公安机关对涉案驾驶人员姚某、张某等予以刑事立案,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参与开具虚假油罐车清洗票据的河北省兴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河北省石家庄市民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胡某、油罐车实际所有人河北省三弟高某等被依法给予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对涉案7家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依法收缴河北省杏台卓然联合运输车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没收款项共计约168万元;依法收缴河北省杏台浩源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没收款项共计约151万元;对河北省杏台金谷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没收款项共计约192万元;对陕西省勉县新利油脂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30万元;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盛隆粮油有限公司被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26万元;中粮油(天津)有限公司被依法罚款约286万元;河北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制植物油有限公司被依法罚款约251万元。

涉案区域河北省杏台市为涉案油罐车所在地,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油罐车运输监管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相关监管部门人员负有相应责任,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将依法追究责任,对调查中发现的可能存在的公职人员失职、不作为等问题,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将介入调查。

下一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将继续按照全面排查、举一反三、打建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会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开展食用植物油运输罐车问题专项整治,严格落实食用植物油运输专用车辆专项使用规定,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全链条管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确保食用植物油安全。欢迎媒体记者、广大群众等多种方式进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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