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8 月 13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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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存款人申请贷款时拟住房所在的区(市)、县的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子女)拥有的住房套数为依据。

8月13日,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认定标准的通知》。

1. 住房套数确定标准

存款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向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拥有的住房套数,以存款人申请贷款时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拥有的住房套数为准:

1. 没有住房

视同购房首套住房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成都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8 月 13 日起执行插图

2. 拥有一所房子

视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 拥有两栋或两栋以上的房子

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其他事项

成都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8 月 13 日起执行插图1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4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以原规定为准。

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大力支持储户运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努力减轻储户购房负担,更好满足储户刚性、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建金发[2024]147号)等文件规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2.调整内容

存款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向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范围由“成都市”调整为“拟购住房所在地的区(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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