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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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列明了相关单位的执业规范和收费具体要求,明确证券公司承销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收费行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对公司上市给予奖励等。

地方人民政府违反上述要求,对发行人或中介机构给予奖励的,应当追回奖励,并由相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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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规定》还对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等行为作出了规范,明确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等行为,适用本规定。

具体而言,《规定》规定了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原则,明确中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参与违法违规行为,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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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中介机构应配备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介机构不得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参与财务造假、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等行为。收费标准应根据实际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

《规定》还规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涨价的方式变相提高费用;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其他协议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收取费用;利用股权投资、获取上市激励等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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