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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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地区迁移服务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优化事前提醒”“加快事中办理”“完善事后服务”等全流程推出一系列举措,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地区迁移,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市场建设。《通知》将于9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决策部署,促进生产要素顺畅流动和各类资源高效配置,通过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助力加快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

在“优化提前催办”方面,《通知》提出要主动推送指引。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共享,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跨区域居住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主动向纳税人推送跨区域迁移涉税事项指引,提醒纳税人核对、办理未办结涉税事项。对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要及时向税务人员推送办理提醒,督促其限期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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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快事中事项办理”方面,《通知》分四个不同场景作出明确要求,如纳税人申请跨区域迁址,如有未办结的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应限期办理;发票使用流程也得到简化,跨省迁址时,可远程在线注销税控设备、直接向迁址地税务机关领取税控设备或使用全数字化电子发票等。

在“完善事中事后服务”方面,《通知》要求迁入地税务机关提供“一站式”迁入服务,确保纳税人抵扣额度、开票金额、预缴税款、所得税损失补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权利资格得以延续,及时指导纳税人办理迁入前未办结的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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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发挥税务职能作用,不断优化纳税人跨区域迁移服务,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协助阻碍纳税人正常迁移,严禁以违法风险任务阻碍纳税人迁移,严禁以附加条件和门槛阻碍纳税人迁移,不得实施违法阻碍纳税人跨区域迁移的文件和要求。对违法设置障碍阻碍纳税人跨区域迁移的税务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员,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除了对企业跨区域迁移提供税收支持外,市场监管总局还出台了相关措施,促进企业跨区域迁移,便利企业经营。

比如,企业法人登记相关制度正在修改,明确企业异地迁入可直接到迁入地办理变更登记,统一提交登记材料的标准、流程和时限,加快推动企业迁入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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