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依托机构登记管理,支持创新主体参与基础研究,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组织修订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年受理依托机构登记申请,每年按项目申请进度分批登记依托机构。《办法》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支持机构登记申请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的组织,可向基金会办公室申请登记为依托机构: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包括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在内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健全且满足基金工作的需要;
(三)有科研管理组织机构和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建立“专人专岗”联系人制度;
(四)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拥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和基本条件,从事研究开发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比例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10%;
(5)若涉及企业,原则上还应当是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研发中心;
(6)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未发生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数据造假行为;
(7)受处分期间无严重失信记录;
(8)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科研单位和其他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国有企业适用上述条件。
2.特别提示:
(一)经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商务局认定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登记申请实行备案制;
(2)不受理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
(3)如已经登记为支持单位,则无需再次申请登记。
二、申请及报名程序
注册申请单位须在线填写并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登录“首都之窗”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入北京自然科学基金会“依托单位登记申请系统”,填写登记申请书(具体操作见附件2)。
2.申请人须在线提交以下注册申请材料:
(1)系统生成、打印的《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机构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申请表》);
(2)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3)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基本存款账户资料复印件;
(4)本单位近3年主要研究课题等材料的复印件;
(五)信用信息报告材料;
(6)其他补充材料。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并请在复印件正面(遮盖证书中部分非关键词部分)注明“此复印件仅供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所属单位登记使用,用于其他用途无效”字样。
申请单位应当保留盖章的纸质申请材料原件备份。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 注意事项
申请登记为支持单位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建立健全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科研诚信管理等制度,遵守科技活动管理规定;
2.建设基金管理队伍,组织基金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基金办公室组织的培训活动,保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和人员变动时工作的衔接,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效率;
3.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4.指导申请人及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规范性,审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5.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条件,保证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为他们专心从事科学研究创造良好条件;
6.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管理和监督基金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7.配合基金办公室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8.加强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研究成果开放获取,促进研究成果转化;
9.查处违反科研诚信、科技道德和科研活动规范的行为;
10.基金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原则上,对登记注册后连续3年未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申报市基金项目且无在建支撑项目的单位,基金办公室可取消其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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