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及贴息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及贴息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2024 年 7 月 2 日
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及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2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五)结合我市实际。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创业者或小型微型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补贴,用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个人创业或就业的贷款业务。创业担保贷款免收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的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失业保障基金、利息补贴基金支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本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由市政府及其授权的机构出资并实际控制,以服务小微企业或“三农”为主要业务目标,纳入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本市辖区内通过公开遴选等方式,综合考虑贷款便利性、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择优向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者小型微型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机制(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等有关部门研究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缴存、贷款规模调整等重大问题。
第二章 借款人范围
第六条 个人借款人范围:
(一)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去产能企业员工及失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网商、脱贫攻坚人员、农民、港澳台居民(以下统称重点支持对象),自筹创业资金不足,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其中,对女性给予重点支持。
1.申请贷款时女性年龄不得超过55岁,男性年龄不得超过60岁;
2、公司已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完成合法登记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
3.有具体的经营项目;
4、您和配偶在提交贷款申请时,不得有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的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的其他贷款。
(二)其他人员自行创业,其自筹资金不足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其所创办的创业企业还须在3年内登记注册。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借款人可以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
(一)注册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
(2)当年(申请日前12个月内)新引进重点扶持对象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员工数的10%(100人以上的企业为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克扣员工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三章 贷款金额、利率和期限
第八条 个人借款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在申请日前12个月内创造就业人数5人以上(含5人,不含借款人本人)的,个人贷款限额提升至最高60万元。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以合伙人人数创业的,可根据合伙人人数适当提升贷款限额,最高不得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总和的110%,且不得超过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上限。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0万元;在申请日前12个月内带动就业5人以上(含5人,不含法定代表人本人)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0万元。
贷款金额将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和实际员工人数等合理确定。
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得超过LPR+50BP(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应当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经办银行不得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者增加不合理贷款费用。
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可申请按实际贷款利率50%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条 借款人不得在同一贷款期限内同时享受个人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每笔个人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每笔小微企业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借款人还款积极、就业能力强、就业规模稳定、创业项目良好、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七条规定的,在按时还款后,可以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累计申请次数不得超过3次。
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前,借款人确需继续使用资金或因暂时资金紧张预计无法按时还款,但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良好,无未偿还贷款利息和罚息,创业项目运行正常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只能申请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提供利息补贴,但可继续提供担保。
第四章 贷款流程管理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二)重点扶持对象身份类别材料。
(三)如果您以合伙企业或设立企业方式申请个人贷款,须提供公司章程或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如果您是小微企业借款人,须提供贷款申请日前12个月内新招收的重点扶持对象员工名单。
(四)劳动合同等劳动相关材料。
(五)办理事项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凡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取的信息和资料,可直接查阅,借款人不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
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如下:
(一)发起申请。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申请材料。经办银行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借款人资质及就业促进材料送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二)资格审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经办银行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资格条件和就业促进条件进行核实,并将审查结果反馈经办银行。
(三)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应自收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包括借款人信用记录、具体经营项目真实性、还款能力、小微企业分类等,并同步将调查结果推送至经营管理机构或担保机构。
(四)担保审查。
1.个人贷款。运营管理机构应在接到经办银行催告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意见,也可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购买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充尽职调查。
2.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接到经办银行推送后,应当进行尽职审查,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意见。
如需以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授信等形式提供反担保的,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五)银行贷款发放。经办银行收到经营管理机构或担保机构的担保协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如果贷款申请不予批准,经办银行应当向借款人说明不予批准贷款的理由。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当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申请材料,积极配合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运营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同一笔贷款不重复享受财政贴息的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对虚假承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鼓励银行聚焦第一还款来源,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探索发放信用贷款。除保证金提供担保外,银行可拓展增信种类和方式,通过保证、担保、抵押、质押以及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保证人提供担保等方式增信。对以保证金以外的方式提供增信的贷款,银行应尽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贴息。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应当建立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做好借款人征信和还款能力评估工作,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推广线上业务模式,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提升贷款业务便利度。经办银行应当通过营业网点、移动客户端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第五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在创业担保贷款坏账率处于较低水平时,可按照国家规定适当扩大担保基金的贷款比例。
第十七条 建立担保基金动态调整机制,科学确定担保基金规模。当担保基金规模高于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20%时,可适当调整担保基金规模。具体调整金额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下达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出。
第十八条 保障基金应当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保障基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补充,市财政部门应当将保障基金补充资金纳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对于由保证基金担保的贷款,保证基金赔偿的比例为:
(1)个人贷款由担保基金与经办银行按照8:2的比例分成。
(二)担保基金承担小微企业贷款的20%,剩余部分具体分担比例由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定期向担保机构支付担保费,担保费纳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一条 鼓励经营管理机构、担保机构在充分利用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降低反担保门槛或者取消反担保。
对新发放10万元及以下个人贷款,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和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可、经营稳健、诚信良好的小微企业、商户、农户、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
第六章 贷款逾期、补偿及核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归还的,经营管理机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当依法向借款人追偿。逾期期限超过30日的,经办银行应当及时通知经营管理机构、担保机构,分析研判风险信息并提出处置意见。经营管理机构应当督促、跟踪处置意见的落实情况。对收回的贷款,应当按照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个人贷款逾期9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经办银行应在30日内向经营管理机构提出赔付申请;对于小微企业贷款逾期9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经办银行应在30日内向担保机构提出赔付申请。担保机构赔付完成后,向经营管理机构提出赔付申请。
运营管理机构编制补偿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批准后,按照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在30日内从担保资金账户中偿还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第二十四条 担保基金偿还贷款后,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运营管理机构仍应通过合法程序积极追偿贷款。
第二十五条 经办银行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核销创业担保贷款后,应当在30日内书面通知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采取措施追偿损失后,对无法追偿的补偿损失,应当按照市财政的有关规定申请核销。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核销的赔偿损失,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外,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帐已销案、权在有效、力在有效”的原则继续追偿。
第二十七条 银行创业担保贷款还款率(当年累计还款额除以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额,下同)达到10%时,应当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并及时通知经营管理机构,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创业担保贷款业务。银行创业担保贷款还款率达到20%时,应当撤销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第七章 贴息支出及贷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方式。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到期还清本息后,按规定享受贴息。经办银行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有关规定,按月计算汇总贴息资金,并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月应付贴息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并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借款人。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不得就同一笔贷款重复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照实际贷款期限享受贴息。对逾期使用担保基金偿还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第三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贴息资金审核发放情况,包括享受贴息借款人名单、贴息标准和具体金额。
第三十一条 经办银行、借款人应当对贴息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经办银行或借款人填报虚假材料,骗取贴息资金的,应当取消经办银行资格,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追缴贴息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发展,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支出和股票、债券、基金、房产等非生产经营支出。经核实有上述情形的,不予贴息、补偿。
第八章 职责分工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沟通,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大力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发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联合建立创业担保贷款督导检查机制,通过数据比对、可疑数据分析等手段,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监管常态化,并及时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和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财政等部门要把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和贴息资金监管作为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系统梳理、细化和动态调整政策风险点,切实做好风险隐患防控和化解工作,规范细化业务流程,及时堵塞监管漏洞。
第三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并对经营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审查借款人资格、核实借款人身份;负责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担保资金、财政贴息资金、担保费用等,明确资金来源,确保资金及时拨付。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负责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督促、指导经办银行规范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行为,建立完善信用数据报告机制,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依法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
第三十八条 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设立担保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核算;负责按照规定拨付补偿资金,并做好呆账的清收管理和核销工作。
第三十九条 经办银行应当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清收、回收及贷款贴息的使用;合理简化贷款流程和加快贷款审批时限,对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设立单独账户,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贷后管理,跟踪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情况,贷款是否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等。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应当依法采取各种方式催收追偿。
第四十条 担保机构负责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并设立相应账户。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的,担保机构应当会同经办银行收回贷款,并及时偿还其应承担部分。
第41条经营管理机构和处理银行应向市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财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家保证贷款报告保证基金运营和管理以及发行和使用企业家担保贷款。
如果处理银行或担保机构未能完全履行这些措施规定的相关职责,从而导致发行不正确的企业家担保贷款或产生坏账,或者发行过度发行或过度发行利息补贴资金,则处理银行和保证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42条如果市政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深圳分支机构,运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其员工在处理,截取或误解的范围内,则宣布宣布的范围,以及其他责任,他们的责任是,他们的责任是,他们的滥用和其他范围是其他范围,以及其他人的宣布,以及其他范围,根据法律负责。
第九章 附则
第43条小规模和微型企业是指根据“发布有关对中小型企业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工业和信息技术部联合企业[2011]第300号),“关于大型,中等,小型和 titn 的统计分类方法”(2011年)(2011年)(2011年)第一个国民经济行业的分类”(国家汤齐( )[2019年]第66号)和其他文件。在实际运营中,可以通过将市场监督部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目录结合起来来判断,这是“自我测试的小规模和类型的小型计划和中等大小的企业部门的新型群体和其他企业企业范围”,如果是新的企业及其他渠道,或者是新的渠道。应实施。
44 This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30, 2024 and shall be valid for 5 years. The " of the Human and , , Local and , and the of the 's Bank of China on the for Loans in " ( [2020] No. 5) shall be at the same time. The funds that have been and the of these may to be used for loans in with the of these . If a loan has been the of these , it shall still be in with the .
本站候鸟号已成立2年,主要围绕财经资讯类,分享日常的保险、基金、期货、理财、股票等资讯,帮助您成为一个优秀的财经爱好者。本站温馨提示: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