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股票市场存在的问题。
主要原因如下:
(1)新股上市定价机制存在问题,超级泡沫严重。
IPO定价过高、二级市场首日定价过高,导致以下三个结果:
1、从股价走势来看,IPO定价过高,二级市场首日定价过高,导致市盈率极高,透支了未来十年的所有利润。泡沫要消退十年,所以未来十年的股价走势就是泡沫消退的过程。很多股票都是这样发行、定价的。二级市场股价回归价值,逐渐下跌,这是中国股市长期下跌的原因之一。
2、从上市公司角度,大股东看到几年甚至十几年辛苦打拼的收益不如一天套现,在这种利益驱动下,很多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拼命套现的动机。公司高管不再把全部精力放在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上,而是尽可能多地抛售原始股,拼命套现。如果现在的股价已经体现了未来10年的发展成果,大股东通过转让、融资等方式套现或者变相抛售也是理所当然。
这样的企业能长久存在吗?能健康发展吗?答案是否定的。当这种现象普遍存在时,其威力是极其巨大的。它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还是阻碍?答案显而易见。那么,通过超高上市价格激励这种阻碍的机制是否合理,值得每一位读者认真思考。
3、从广大中小投资者角度看,中国经济长期健康平稳增长,但股市却未能同步发展,绝大多数投资者(中国中产阶级的绝大部分)未能享受到国家发展的红利,绝大多数投资者只剩下断肢哀嚎,而上市前那几大股东却吞食巨额资金,沉溺于贪婪的狂欢之中。
IPO定价过高、二级市场首日定价过高的原因比较简单,一言以蔽之,就是利益驱动。IPO定价过程中,只有利益激励机制,而没有利益约束机制。高定价对所有定价参与方都有利,无论是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多轮投资者、上市辅导机构、承销商等,都是欢喜冤家,都有所得。上市之后,纷纷出逃,可以说是胜利出逃,广大散户深陷其中,股市一片混乱。这样的发行机制,非常不合理、不正常,不能体现市场公平。
(2)转融资机制不合理,损害投资者利益。
转制融资机制不合理主要体现在:基金公司股票转制融资不合理、大股东限售股转制融资不合理。
1、基金公司股票转融通业务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借贷业务,是指基金按照一定的利率借出证券,到期收回所借证券的业务。证监会也为开展此项业务出台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借贷业务指引(试行)》。第五条规定,三类基金可以开展转融通证券借贷业务。操作流程是基金公司将股票借给做空势力,做空势力打压股价,获取差价,平仓回笼股票,完成获利。这里主要问题是基金公司的目的是什么?他为了基金投资者的保值增值,通过买入自己看好的标的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就是这只股票的多头势力,股票上涨符合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但他却把股票借给了做空机构,成为了做空势力的重要参与者,为做空势力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子弹。这些子弹不停地向基金投资者射击,股价下跌,严重损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在这里,基金公司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方面扮演着保护基金投资者的角色,另一方面又扮演着损害基金投资者的角色。两者之间的矛盾,基金人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在哪里?这种制度设计的最根本依据是什么?根本目的和任务是什么?是否符合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否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近日,中国证监会纪委巡视组召开专题会议,要求正视自身建设问题,坚持资本市场监管的政治性、民本性)。本文认为,制度设计者在制度设计上可能没有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2、大股东将限制性股票转为融资,属于变相套现。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及转融通证券借贷交易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及转融通证券借贷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限制性股票可以通过转让、转融通方式出借。
放开限售股转让融资的一个原因是,限售股转让融资可以把市场上禁止流通的股票借给市场做空者,从而增加市场流动性,提高交易活跃度。同时,增加了卖空机制,做空者可以通过卖空获利。
为什么需要限售股?因为有些上市公司有一定数量的法人股或者战略投资者持股,这些股份的成本极低。上市股份套现,很可能导致股价大跌,扰乱市场秩序。那么既然限售股是为此而设置的,为什么可以通过转让融资的方式借出,由第三方做空?这些按规定不应该在二级市场流通的股票,怎么就变相在二级市场流通了呢?从制度设计上看,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以上两种转移和融资渠道,都有制度支撑,如果不合理,制度设计是根本原因。制度的设计一定是鼓励和保护一部分群体的利益,制约和限制另一部分群体的利益。在证券交易这个大市场,博弈无处不在,一部分人获利,另一部分人亏损。如果制度设计保护了一部分群体的利益,必然会或多或少地损害另一部分群体的利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规则制定和制度设计不能照搬西方市场的规则和制度,而必须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必须既考虑金融资本的利益,又考虑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不能像西方的市场制度设计那样只考虑金融资本的利益,而忽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美国市场的制度设计源于国会议员的提案和众议院的投票,大公司花钱游说很多议员,很多议员代表资本的利益,拿着钱把法案通过)。所以,中国特色证券市场的制度设计必须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至少在实际的制度设计中应该兼顾两者!
3、退市机制未发挥应有作用,投资导向出现偏差。
虽然在退市方面有《上市公司严重违法违规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但执行不力,“停牌不退市”的乱象仍然存在。垃圾股由于退市风险低、股价低的特点,吸引了大量活跃资金,鼓励了垃圾股的投资炒作,从而抑制了对优质股的长期投资。长期来看,这扭曲了股市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形成了非常不健康的股市投资生态,不利于股市的长期健康发展。
4、上市机制设计不合理,收益与风险不对等。
上市门槛太低,一旦达到门槛,收益远大于风险,企业蜂拥而至,排队上市。上市后,人人都出人头地。这是利益驱动。很多企业上市,不是为了募集资金用于未来发展,而是为了套现,让股东致富。很多公司股东和战略投资者在解禁后疯狂抛售股票,一些大股东甚至抛售了所有股票,还有一些在解禁前通过转让、融资等方式变相抛售股票。
根本原因是:上市效益巨大,违法违规风险低。
如果制度设计就是为了实现上市收益小、违法违规风险大,那申请上市的公司肯定会少,申请退市的公司肯定会多,所以问题的根源还是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形成合理的驱动机制。
2.原因分析
上述现象的出现都有其原因,但根本原因就两点:
1、过度照搬西方经验。中国股市的发展壮大,很大程度上借鉴和引进了西方股市理论、运行机制、监管机制以及相关的制度体系。客观上,这对股市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不要忘记,美欧等西方理论和做法的核心本质是为大金融资本服务的。广大中小投资者群体的利益,只是这个博弈市场的受害者,作为这个市场和博弈活动的副产品而存在,被一波波地收割,而能长期存活下来的散户数量极少(与中国相比),这叫“去散户化”。中国股市在借鉴西方理论和经验成长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有些是体制造成的,体制的根源,是股市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定位造成的。 这种定位除了符合西方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外,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因此,中国股市和西方股市的定位和路径是不同的。西方的药方已经不能治好中国的病了。所以,我们在学习的同时,要走出自己的路,维护中国经济,服务企业融资,同时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至少在运行机制和制度设计上不能损害他们的利益。
基于上述出发点和落脚点,股市运行机制和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不能改变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有一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股市经济理论家,用他们的理论指导实践,不断探索创新,而不是盲目地任用照搬西方股市的理论家和官员。
2、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被弱化。无论是上市还是退市,都充分兼顾大股东、战略投资者等资本方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被弱化、边缘化。
三、改革建议
(一)新股发行定价应有指导性原则。比如,强制规定新股发行定价不得超过行业平均市盈率的10%,或不得超过40倍。在商品市场中,价格的确定往往是买卖双方利益冲突,通过讨价还价、协商达成一致。但新股发行定价是卖方一边倒的局面,都希望价格尽可能高,没有对方的制衡。因此,为了遏制新股发行定价过高的情况,引入调控力量,防止其价格过于疯狂。回顾历史上的市场低迷,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新股发行定价过高。强制规定之后,市场指数更加稳定,下跌空间更小,有利于我国股市的长期健康发展。
(二)停止转融通。废止《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借贷业务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借贷交易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借贷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今后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利益,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另外,要对证券交易监管制度进行评估,对不符合以人为本原则的制度要重新评估,适当调整。
(三)改进和完善退市机制。建立《上市公司退市实施办法》替代《上市公司严重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范退市行为,既加大强制退市的管控力度,又增加自愿退市的利益驱动力。
(四)改进完善上市机制。一是提高上市门槛,提高上市条件,只有比较优秀的企业才能通过,才能上市。二是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加大处罚力度。不仅要有严格的制度,还要有法律的执行力,责任方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该判刑的就判刑。提高这方面的执行力,让上市公司管理层看到,这里有巨大的资本收益,也有巨大的违法风险。目前对违法者只是经济处罚,几乎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这就让违法者可以为谋取不当利益,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法规。
(五)引入基层员工持股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非国有企业上市,鼓励和激励基层员工持股。在西方经济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中,特别是在传统行业中,基层员工的作用和贡献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可和体现,在股份分享中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份额。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在民营公司治理结构中探索基层员工持股的实践,充分发挥他们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
(六)建立代表广大中小投资者建言献策、参与审议的顾问议事规则。
为充分发挥广大中小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议事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咨询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建议成立咨询委员会。证监会从广大中小投资者中选拔具有深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理论功底、真正代表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发表相关文章:心系民情、心系广大中小投资者)、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员,定期围绕证券市场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反映和收集民意;定期参与证监会对制度制定、制度实施、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的建议、咨询和民主监督;定期向广大中小投资者作工作报告。工作的核心是围绕股东利益。
(七)充分发挥中央巡视组、中央纪委的监督指导作用。政治监督的方向决定政治工作的方向。除了日常运作、岗位人员,中央巡视组、中央纪委还要监督本单位的总体规划、运行和成效,是否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坚持政治为本、以人为本,是否在为国民经济护航、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同时兼顾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否也能让广大中小投资者共享中国改革发展的红利,是否能在这个领域为“群众的幸福”积攒一些小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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