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贷款购房首付可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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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唐公基金[2024]6号

各有关单位、各缴费人员:

为贯彻落实国家因地制宜采取措施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职工购房资金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贷款购房首付有关事项如下:

1. 提取条件

2024年4月1日后,职工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商业银行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须在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后六个月内提出提取申请;购买现有住房的,须在住房贷款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提出提取申请。

贷款

申请撤回应当依据购房合同登记的信息,购房合同中有多个买房人的,买房人应当为配偶或者父母子女。

2. 提款金额

购房贷款首付款金额为签订购房合同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及其他购房者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总额。

3. 提供信息

(一)所购住房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商品房,提供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所有购房者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一个月内的《房屋信息查询结果》、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购房者关系证明。

2、现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转让合同、过户后的《房地产证》、住房贷款合同、所有购房者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一个月内的《房屋信息查询结果》、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购房者关系证明等。

贷款

购房者关系证明包括: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夫妻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亲子关系证明(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明或者含有身份证信息的出生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

(二)申请所购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您在分支机构(线下渠道)申请时,仅需提供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您本人通过网上办事机构(网上渠道)申请的,无需提供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

四、注意事项

(一)员工申请提取首付后,取消购房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全额退还已提取的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退还的资金重新记入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购房信息协同机制,核实购房真实性,对退房后不及时归还提取资金等违规提取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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