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方对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该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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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贷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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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释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照法律法规签订的PPP项目合作合同。 合同应同时满足以下特征(以下简称“双重特征”): (一)社会资本方 PPP项目资产在运营期内代表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合同中规定的; (二)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本说明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 政府方是指政府授权或者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 PPP项目资产是指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PPP项目合同。 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资产。

本解释规定的PPP项目合同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以下简称“双重控制”): (一)政府对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种类、对象和价格进行控制或规范。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时须提供; (二)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者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对于运营期占项目资产整个使用寿命的PPP项目合同,即使项目合同期满时项目资产不存在重大剩余权益,如果项目合同符合第(1)项的规定,前述“双重控制”条件下,本规定仍适用。 解释。 除上述情况外,对于不同时符合本解释“双重特征”和“双重控制”的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关于其业务的性质。

(一)相关会计处理。

1.社会资本方提供建筑服务(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或者外包给其他方时,应当按照《建筑业会计准则》确定其是主要负责人还是代理人。企业第14号-收入”并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合同资产。

2.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提供多项服务的(如既提供PPP项目资产建设服务又提供竣工后运营维护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的规定执行。 14-收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并按照每项履约义务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每项履约义务。

三、PPP项目资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本部分第(四)项、第(五)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社会资本方在相关借款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时予以资本化,并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予以资本化。 结转为无形资产。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借款费用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4.根据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有权向项目运营期间获得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人收取费用,但如果费用金额不确定,则该权利不构成无条件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已确认的建设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进行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

5.根据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在项目运营期间符合获得可确定数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权利条件的,社会资本方有权收取(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存在时间推移等因素时确认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应收款项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金融工具”。 当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社会资本方应当确认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已确认的建设收入金额与有权收取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金额之间的差额。可确定的金额作为无形资产。

六、社会资本方不得将本解释规定的PPP项目资产认定为固定资产。

7. 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从政府方取得其他资产,且该资产构成政府方应付合同对价的,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准则第14号——收入》,不得作为政府补助。

八、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运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9.为保证PPP项目资产在移交政府前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预计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注释披露。

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实质性原则,在附注中披露各PPP项目合同的下列信息,或者合并一组性质相似的PPP项目

项目合同合并了以下信息:

1、PPP项目合同的相关信息,包括PPP项目合同的概况; PPP项目合同中可能影响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风险的相关重要条款; 社会资本方对PPP项目资产享有的相关权利(包括使用、收益、续约或终止选择权等)和相关义务(包括投融资、购建、运营、转让等); 当前 PPP 项目合同的变更; PPP项目合同分类方法等

2.社会资本方除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披露PPP项目合同外,还须披露相关收入和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有关合同资产、应收账款、无形资产的金额等会计信息。

(3)新旧关系。

2020年12月31日之前实施且截至本解释实施之日尚未完工的相关PPP项目合同,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追溯调整; 无法追溯调整的,最早可以追溯调整的合同自期初起适用本解释。 社会资本方应当调整执行本解释对施行本解释当年年初财务报表中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金额的累计影响,不得调整可比数据时期。

符合本解释“双重特征”和“双重控制”但未纳入国家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特许经营项目协议,应当按照本解释进行核算和追溯调整。

2、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确定依据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期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金融工具”。

基准利率改革是对金融市场基准利率形成机制的改革,包括以基于实际交易的近似无风险基准利率取代银行间报价利率,完善银行间报价的报价机制利率等,例如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 LIBOR)改革。

(一)相关会计处理。

1、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确定依据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方法。

基准利率改革可能导致确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的基础发生变化,包括修改合同条款以替代基准利率替代参考基准利率、改变参考基准的计算方法等利率,因基准利率改革而引发当前合同的变化。 更换参考基准利率等相关情况

(1)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引起的变动的会计处理方法。

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或费用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现金流量确定依据因基准利率改革直接发生变化时,以及变化前后的确定依据经济上等效的,企业无需评估该变化是否会导致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调整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 而是参照浮动利率变动的处理方法,仅根据基准利率改革引起的变化后的未来现金流量重新计算实际利率。 ,并据此进行后续测量。

企业通常应根据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变动前后的总体合同现金流量是否基本相似来判断是否具有经济等价的判断依据。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下同)确定经济等值变更前后的确定依据:更换参考基准利率或者改变参考基准利率计算方法时,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加上必要的固定利差补偿变更前后判定依据的差异。 不同之处; 适应基准利率改革,变更重置期限、重置日或票息兑付日之间的天数; 增加补充条款,包括前两项内容等。

(2)同时发生的其他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除上述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引起的变化外,同时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或费用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发生其他变化的,企业应当首先基准利率改革引起的变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即仅因基准利率改革而改变后的未来现金流量重新计算实际利率,然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利息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金融工具”,评估其他变化是否会导致该金融资产或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 负债。 导致终止确认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终止确认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不导致终止确认的,企业按照考虑所有变化后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会计处理。 按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折现的现值重新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租赁变化的会计处理方法。

基准利率改革可能会导致租赁发生变化,包括修改租赁合同,用替代基准利率取代租赁付款的参考基准利率,从而导致租赁合同项下确定现金流量的基础发生变化。

(1)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引起的租赁变化的会计处理方法。

租赁直接因基准利率改革发生变化,导致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确定依据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确定依据在经济上相当的,承租人应当计算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仅因基准利率改革而发生变化。 租赁负债按其现值重新计量,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重新计量租赁负债时,承租人应当根据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变动处理方法改革导致租赁付款额确定依据发生的变化,对原折现率进行相应调整。

(2)同时发生的其他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除上述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引起的变化外,同时发生其他租赁变更的,承租人还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关于租赁变更的规定所有租约变更。

(二)注释披露。

企业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披露外,还应披露基准利率改革面临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管理这些风险的方式。风险。 具体包括以下相关信息:

1、参考基准利率更换的进展情况及公司对更换的管理情况;

2、区分非衍生金融资产、非衍生金融负债和以重要基准利率为基准的衍生工具,并单独披露截至报告期末未完成基准利率更换的金融工具的量化信息报告期;

三、企业因基准利率改革面临风险,导致风险管理策略发生变化的,应当披露风险管理策略的变化情况。

对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的租赁变化,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3)新旧关系。

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未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但无法追溯调整的除外。 公司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本解释施行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该日的年度报告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本解释的执行情况。

3. 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解释施行之日止,本解释规定的新业务,企业应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

废止《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中“五、企业采用建设作业转让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如何处理”的规定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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