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双方在网约车是否属于经营性质、是否属于互助共享性质等问题上存在分歧。
司机李先生在搭便车时遭遇事故,造成车辆损坏。 李先生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因此他提出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坏进行赔偿。 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车辆投保时是作为家庭用车使用,但事故发生时车辆正在进行网约车运营。 李先生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导致车辆更加危险,也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被驳回后,李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通州区法院。 该案已于昨天开庭审理。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在网约车是否属于经营性质、是否属于互助共享性质等问题上存在分歧。 昨天没有宣布判决。
事件
保险公司拒付并被告上法庭
原告李先生称,2016年11月,其向中国太平洋财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险等),投保人为本人,保险期限从2016年12月开始,2017年9月3日至12月2日。其中车损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以上,三者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
2017年7月19日上午,李先生驾车在通州区某处发生事故。 当时,车辆与道路中间隔离带的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和护栏损坏。 通州交通支队认定这是一起单方事故。 7月底,保险公司认定车辆损坏严重,达到报废的程度,李先生也同意涉事车辆按报废处理。
2017年8月8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向李先生发出《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告知李先生无法赔偿。 李先生随即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太平洋北京分公司赔偿车辆损失6万余元、道路护栏损失3000余元。
辩论
免费乘车是否算经营行为成案件焦点
昨天,该案在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 搭便车的人是否是商用车成为案件的焦点。 被告保险公司称,涉案车辆投保时为家用轿车。 然而,事故发生时,车辆正在路上进行网上预订。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李先生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使涉案车辆的危险性显着增加,且未履行向保险公司告知的义务。 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会对李某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进行赔偿。
李先生对于网约车的本质却持相反的态度。 他表示,他并没有改变车辆的用途,仍然主要用于个人使用或家庭使用。 而根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的认定,网约车属于“互助”性质,只要每天的乘车次数不超过两次,就不能认定为经营行为。 过去六个月里,我平均每天接到的网约车订单数量不到1个,且没有超过规定数量。
与自用相比,搭便车是否会增加风险? 双方在这方面也存在分歧。 原告李先生认为,搭便车的乘客都是路上的乘客,搭便车的行驶路线和里程没有改变。 无论是否发现搭便车的乘客,驾驶风险都不会增加。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虽然原告声称都在同一条路线上,但顺风乘客与司机的路线在乘车过程中并不能完全重合。 是否改变航线必须根据顺风旅客的要求而定。 这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也是不可能的。 原有的自用行驶路线不会发生任何改变。 此外,大多数家庭用车通常由家人或朋友携带,而网约车的乘客都是陌生人,这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使用风险。
该保险公司还表示,根据滴滴平台记录,李某除了接网约车订单外,还接了多笔快车订单,属于运营性质。 此外,虽然车辆在滴滴平台注册,但驾驶员的身份并未绑定。 保险公司有理由推测,肇事司机并不限于李先生本人。 在乘客甚至实际驾驶员都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与车辆使用相关的风险水平会显着增加。 李先生表示,他在保险期内并未从事快车运营,仅从事过网约车业务。 昨天此案尚未宣布判决。
北京青年报记者联系到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伟。 朱教授表示,对于网约车快车和私家车来说,其本质应该是可运营的。 如果自用车辆改装为快捷车用于运营目的,应向缴纳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明确说明。 根据以往的一些案例,当司机在快巴业务中发生事故时,法院一般会判决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为他没有向保险公司明确该车辆属于该公司承保范围。保险仍供个人使用。 当然,滴滴为快车或私家车购买的附加保险此时就会发挥作用。 滴滴有时会提前支付赔偿金并保留追索权。
对于搭便车,朱教授认为,搭便车是一种共享行为。 虽然是盈利的,但不以盈利为目的,也不改变车辆的用途。 因此,搭便车的车主无需将这种情况通知其购买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 如果司机同时驾驶过运营快车和网约车,保险公司是否会赔偿取决于造成事故的行为。 当然,最终的判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2016年11月施行的《网络出租车预约运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到,“本办法所称网络出租车运营服务,是指建设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出租车服务。” 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航出租汽车预约服务的经营活动。”根据《办法》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私家客车拼车又称拼车、拼车,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在《办法》中,网约车并不等同于网约车。
2016年7月,《办法》公布后不久,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出租汽车管理处副处长曾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网约车与出租车类似,提供时间和位移服务。 ,占用道路资源。 搭便车充分利用道路和车辆资源,且不增加道路资源消耗。 它是体现共享经济的典型城市交通方式。 “需要明确的是,首先,拼车服务商一般会提前发布出行计划,或者在乘客发布后对出行路线一致的人进行响应,而不是根据乘客的出行情况进行响应其次,网约车服务商的汽车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善意和互助,这与网约车运营明显不同。最后,网约车不以盈利为目的,分担的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他表示,改革文件明确了鼓励和支持免费乘车的意见,并要求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政策。
调查
许多汽车保险公司表示不会为网约车事故赔付
尽管免费乘车的官方定义并不明确,但在实际发生车祸后,保险公司却多次拒绝赔偿。 2015年8月,武汉小伙子宋某通过滴滴出行APP接到“搭便车”订单。 不幸的是,他在途中遭遇车祸,车头严重受损。 经现场勘察,交警部门认定,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宋某向人保财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其驾驶车辆从事“滴滴顺风车”作业,与保险不符为由拒绝理赔。宣言。 保险公司称,宋某购买保险时,声明该车为“家庭用车”,保单中有特别规定:发生事故时,若该车用于商业目的,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016年10月,温州苍南的陈师傅在驾驶搭便车时发生追尾事故。 他随后被保险公司告知,该车辆作为私家车投保,但事故发生时正在运营中,因此无法获得赔偿。
昨天下午,北青报记者咨询了多家车险公司。 大地保险客服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如果给家用车投保,骑行中发生事故后将无法获得赔偿。 “如果您从事某些经营性质的活动,您通常无法提出索赔。 建议先报案登记。 ”。 中国太保工作人员也表示,只要涉及金钱交易,一般都会被归类为经营性的,理赔也会被拒绝。 平安保险工作人员表示,骑行中发生车祸是否可以赔偿,要等保险公司调查后才会做出最终决定。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不少网约车被拒赔的案例中,乘客是否被收费被保险公司视为判断车辆是否运营的关键。 根据《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共享出行指南》,为了明确区分网约车和网约车,作为共享出行服务的提供者,只能与网约车分摊共享出行的费用。 - 共享乘客。 收取燃油费和道路通行费,但不允许收取其他费用。 如果收取的费用高于这个标准,就不再是拼车行为,而是网约车的营利行为。 此外,考虑到拼车属于共享经济,北京市交通委规定私家车每天最多可以有两次“搭便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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