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豆腐等豆制品能否按9%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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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浙江温州的一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豆制品加工及销售,主要产品有豆腐、豆腐皮、腐竹等,请问我公司销售自产的豆腐等豆制品能否按农产品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答疑】一般纳税人销售豆腐等豆制品能否按9%计缴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第(十一)项规定,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19年6月11日在纳税服务-咨询答复版块对问题“一般纳税人豆制品(老豆腐,千张丝之类)税率应为多少?9%还是13%”

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豆制品不在农产品范围内,税率应为13%。

因此,你公司销售自产的豆腐等豆制品不属于农产品,应按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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