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居住安稳了,才能够安心地从事自己的职业’,房屋所具备的功能可不单单只是为人们遮挡风雨的那种具有实体性质的空间,更是能够承载着整个家庭幸福感的那种有着精神意义的港湾。当房屋的主人对于居住环境所提出的那些合理的要求与小区针对公共区域所进行的管理秩序之间产生了冲突的时候,要怎样在法律所规定的框架范围里头去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状态,这已然成为了基层治理以及民生保障方面非常重要的一个研究课题。就在最近的日子里,杭州拱墅区的甘长铭苑小区有一位周先生因为封阳台这件事情而引发了一系列的冲突事件,这一系列的事件不仅仅是反映出了当前住宅小区在进行管理的过程当中业主个人所拥有的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的那种深层次的矛盾,更加突出地显示出了法治思维在解决这类纠纷问题时所具有的关键作用。
一、事件回溯:一场封阳台引发的多方博弈
杭州有个甘长铭苑小区,它处在留石高架北侧的位置,紧挨着那个看上去特别像“星际战舰”的杭州电竞中心,这个小区属于回迁房的性质,一共有660户业主。这次事件里的核心当事人是周先生,他的房屋会在2025年夏天交付,面积大概是172平米,原本是三室一厅的格局,现在已经改成两室一厅,而且还完成了室内新风系统以及地暖的安装。因为房屋南侧阳台靠近高架,并且处于18楼的位置,高架上通行产生的噪音对居住环境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从而使得周先生有了封阳台的想法。
实际上,于周先生之前,小区里头有着好些业主向物业提过封阳台的需求,村子里还曾组织业主集体去协商,然而都因为物业那强硬态度啥事没成哪。在多次协商没得结果的情形下,周先生决定成为小区里首个“吃螃蟹”的人,他觉得“既然是自己住的房子,要住那就自己掏腰包把它弄好”,并且小区里好些业主也默认“只要有谁先装,大家就能够跟着装”。2025年12月24日那天晚上,周先生开始搞南面阳台的吊装作业,刚开始进展挺顺利的,不过第二天正式封包的时候就遭到了阻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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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之冲突升级,周先生家被不明人员持钥匙开门进入,水电被切断,电表被锁住;他报警后,公安机关把“涉嫌违法进入住宅”立案。在后续的取证进程里,周先生遭包括保安、物业工作人员以及部分村民等在内的二十余人围堵,还被拳打脚踢,医院给出的伤情检查通知单表明其有“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和“软组织疾患”。另外,周先生所在楼层的电梯被停止运行,物业找来人员24小时时刻在其家门口值班看守。。
物业方给出了完全不一样的说法,物业主管称,周先生交房时签过《装修“十严禁”、“六统一”》承诺书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里面明确约定“禁止封闭阳台或者改变阳台原来装饰材料的颜色、形状、规格”,周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小区管理规约。对于停水停电和停运电梯,物业表示是依照规约对违规施工采取的停工举措,目的是“保障所有老百姓的利益”。周先生的行为让小区其他业主心生不满,全体业主曾共同承诺不单独封阳台 ,周先生违规致使部分业主已订购的升降窗没法安装 ,装修因此停工 ,然而相关损失却没人承担 。物业表明 ,小区允许安装的升降窗款式符合外观统一要求 ,可周先生觉得该款式隔音效果欠佳 ,质量存在问题 ,价格还昂贵 ,所以拒绝接受 。到采访时 ,周先生家阳台的落地窗已然基本安装完毕 ,水电却尚未完全恢复 ,双方依旧处于僵持状态 。
二、法律透视:纠纷背后的权利边界与行为合法性研判
杭州甘长铭苑封阳台这件事的核心争议之处,从本质上来说,是业主对于专有部分所拥有的使用权同小区公共管理方面的权力产生了冲突,对于双方各自的行为是不是合法,需要结合诸如《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这类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展开精准的研判。。
(一)小区管理规约的法律效力界定
按物业方说法,周先生有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物业方这一主张得以成立,是基于规约自身具备有效性。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理规约需针对物业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共同利益,以及业主应履行的义务等事项依法进行约定,并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也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要对全体业主产生约束力。与此同时,该条例的第十一条清楚地表明,对于制定以及修改管理规约这一事宜,它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范畴之内,并且这一行为需要经过专有部分占据建筑物总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时还要经过占总人数超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
从事件素材方面来讲,物业声称管理规约是“经过股东跟居民代表探讨决定的”,然而这一制定程序是不是契合法律规定存在疑问。回迁房小区的管理规约制定更应当着重业主的广泛参与,依据仙游县人民政府发布的《仙游县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安置房小区的《临时管理规约》应该由属地乡镇(街道)以及社区(村)组织安置户居民、物业服务企业一同拟订,并且向全体安置户公布。倘若甘长铭苑的管理规约只是由股东以及部分居民代表予以决定,并没有经过全体业主或者业主代表的法定表决程序,那么该规约的法律效力就会存在瑕疵,对于周先生的约束力也会相应地减弱。。
另外,周先生所提出的,物业有权停水停电的条例存在逻辑硬伤,这一观点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昆山市人民法院曾审理过类似案件,法院最终认定物业公司以业主未缴保证金为由停水停电、限制电梯使用的行为构成侵权,还判决物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就算管理规约里存在相关约定,可是要是该约定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它也应当属于无效条款,物业没有权利依据此来对周先生施以停水停电、停运电梯的举措。。
(二)物业行为的合法性边界厘清
本次事件里,物业多项行为超出合法管理的界限了,涉嫌侵犯周先生合法权益。首先,就“不明人员持钥匙进周先生家停水停电”这事来说呢,要是最终查明该行为和物业有关联,那物业行为涉嫌违背《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侵害周先生住宅安宁权和财产权了;要是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里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的相关规定 。物业主管,虽对物业动过周先生家钥匙予以否认,然而,既然作为小区管理责任主体,那么物业便有义务保障业主住宅安全,对于此类侵权事件发生,物业需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其次,物业安排人员值守在周先生家门口,且是24小时全程值守,这种行为,要是没有获得周先生同意,那就已经构成了对其居住安宁的不当干扰。而物业服务的核心要点在于为业主提供符合业主需求的居住环境,这个居住环境要舒适,还要安全,并非是运用强制措施针对业主去进行那种类似“管控”的相关行为。物业所声称的“保障所有老百姓的利益”之举,绝不可能以去牺牲掉个别业主的合法权益作为相应代价,更加不可以采用那种违背法治原则要求的手段。。
最后,停运电梯这种行为同样是欠缺法律依据的,电梯是属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范畴的,业主对于它是享有合理使用权的,物业没有权力凭借业主违规装修这个缘由就擅自进行停运。就如同昆山市法院在相关案例当中所着重强调的那般,物业服务企业绝对应当坚守法律底线,不能以任何的理由、任何的形式去损害业主的基本生活权益。当业主存在违规行为的时候,物业应该通过书面催告、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提起诉讼等一系列合法方式来予以解决,而不是采取侵权手段去迫使业主服从。
(三)业主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原则
周先生封阳台的诉求,源自于对居住环境的合理需求,他身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于房屋专有部分,是拥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的,而这是《民法典》赋予业主的基本权利。可是,与此同时,业主在行使权利之际,是不可以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以及小区的公共利益的,这属于业主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小区外观呈现出统一的状态,这实实在在是和全部业主共同所享有的利益息息相关的,良好的小区环境对提升居住时的舒适程度以及房产具备的价值是有所帮助的,此情况值得给予肯定。然而,对于公共利益的维护而言,不应该走向绝对化的方向,一旦多数业主具有的利益跟个别业主合理的居住需求之间产生了冲突,那么就应当去探寻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解决办法,而不是单纯地进行禁止或者强制。从事件方面来看,周先生拒绝去安装物业所允许的升降窗,其核心原因在于该款式没办法满足他所需的隔音需求,并且价格是过高的,要是物业能够积极去进行协调,进而提供符合隔音标准同时价格又合理的替代方案,那么或许是可以避免冲突发生的。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一起阳台封窗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业主与安装方按照过错比例来承担重新安装所造成的损失,这个案件启示我们,对于此类涉及居住需求的纠纷,各方应该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地进行沟通协商,而不是固执地坚持自己的意见。
三、情理共鸣:纠纷背后的民生关切与治理启示
透过杭州甘长铭苑发生的封阳台这件事,我们所看到的,不单纯是法律层面上的权利之间的博弈,更从中感受到了普通民众对于“安居”所怀有的那种迫切的需求。周先生因为高架产生的噪音实在难以忍受,所以才进行封阳台,其目的是为了去追求基本的居住时候的舒适度;其他的业主对周先生违规封阳台表示反对,原因是担心小区外观变得混乱从而影响房产的价值,甚至还会因为装修不得不停工而遭受损失;物业处于两者之间,一方面需要维护小区的管理秩序,另一方面还要去应对业主不同的多元诉求。各个方面的诉求,都存在着其自身的合理性,纠纷的化解所需要的,并非是那种“非此即彼”式的对抗,而是“换位思考”这种方式下的理解,以及在“法治框架”这个范畴内的协商。
对于物业来讲,这次事件是一回深刻的警示,物业服务的本质是“服务”并非“管理”,物业需要转变理念,抛弃强硬管控的思维,用更具人性化的方式去回应业主的合理需求。当业主提出封阳台等诉求时,物业不该简单拒绝,而是要主动组织业主协商,结合小区实际情形,在保障外观统一的条件下,找寻满足业主居住需求的解决方案。与此同时,物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任何时候都不可以用“维护公共利益”当作理由,去实施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业主来讲,不管是周先生,还是别的任何业主,都得强化法治意识,于行使自身权利之际,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小区的公共规则。周先生在协商未有结果的情形下,擅自冲破规约封阳台,虽说事出有缘由,可的确对小区的管理秩序以及其他业主的利益造成了影响;其他诸位业主在表达不满之时,也应当经由合法途径,而不是参与围堵、冲突这类过激行为。业主相互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做到相互理解,一道参与小区的治理,从而形成良性互动的邻里关系。
针对基层治理部门来讲,此次事件突显了回迁房小区管理具备的特殊性以及复杂性,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回迁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管理规约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约拥有合法性以及公正性,与此同时应当创立健全纠纷调解机制,在业主与物业产生纠纷的时候,马上介入办理调解,引领各方借助协商或者仲裁或者诉讼等合法方式去解决问题,防止冲突加剧,切实保障居民能够安居乐业。
四、结语
杭州甘长铭苑出现的封阳台这件事情,可不是单独的个例,它体现出当下住宅小区管理里普遍存在着权益平衡方面的难题。在如今法治社会建设持续推进的状况下,不管是业主,还是物业,又或者是基层治理部门,都应该秉持法治方面的思维,尊重法律给定的规定,同时兼顾情理方面的诉求。业主的居住需求是要被正视的,小区的公共利益同样是要被维护的,而达成这一平衡的关键之处,在于让沟通渠道畅通起来,规范行为的边界,健全调解的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够化解矛盾,凝聚共识,使得每个家庭都可以在法治的保障情形下,拥有一个安宁且舒适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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