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金龙鱼被卷入50亿合同诈骗事件,背后存在诸多疑问,其一,从主观方面来看,金龙鱼旗下的中转库业务,其有没有“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相关贸易具备虚假性以及融资性呢?其二,在客观层面,金龙鱼所开展的仓储中转行为,有没有在实际上对相关方涉及的融资性贸易闭环形成了“关键支撑”或者“增信”作用呢?其三,金龙鱼仓储中转业务所产生的纠纷持续不断,那么背后到底有可能潜藏着多少融资性贸易呢?其四,公司陷入50亿合同诈骗案,然而却被判定要支付将近19亿退赔款,这是否就表明其中转库业务或许埋下了巨大隐患呢?
被称作“粮油一哥”的金龙鱼,因旗下一家子公司牵涉进刑事诈骗案件之中,最终被法院判定要承担数额巨大的共同退赔责任,。
之后公司自公告判决进展起,公司股价持续承受压力,自打公告日开始一直到现在,金龙鱼股价呈现出处于持续下跌的态势,公司市值蒸发超过百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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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留意的是,金龙鱼今年三季报是营收与净利双双增长,在前三季度时,公司达成了营业收入1842.7亿元,此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幅度为5.02%;达成了归母净利润27.49亿元,该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幅度是92.06%。当中,第三季度公司达成了营业收入685.88亿元,这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幅度为3.96%;达成了归母净利润9.93亿元,此归母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196.96%。
于公司业绩呈现出双重增长的情形之下,为什么公司的股价会被市场以一种类似用脚投票的方式对待呢?那场诉讼案件对于公司所产生的影响到底会有多么巨大呢?
卷入50亿合同诈骗被判近19亿退赔款
事情之起因,或需追溯至去年,彼时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益海”,收到起诉书,由此说起。
2008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与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中转协议书》,约定为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提供仓储服务,2014年,又与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中转协议书》 。
合约初始阶段,安徽华文同云南惠嘉运用“先付款再收货”的结算形式。而后,云南惠嘉实际掌控者张利华先后向安徽华文当时的董事长王民、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小虎提出变更为“先收货后付款”,还许下给予利益的诺言;王民、王小虎应允之后,结算方式发生了改变。从那以后,张利华超越了双方核定的提货限额持续进行提货行为,并且借助伪造《对账函》等手段,向安徽华文隐瞒货物已被云南惠嘉对外售卖的实情。
安徽华文后来没能把全部货款给收回来。经过司法审计,云南惠嘉没付的款项对应的棕榈油价值是,直接损失达到32.3亿元,间接损失有20.15亿元,其中18.81亿元的直接损失、11.67亿元的间接损失跟广州益海以及柳德刚的上述行为有关。
广州益海,于2024年1月11日,收到了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的淮检刑诉〔2023〕16号《起诉书》。这份《起诉书》指出,广州益海员工喻平、柳德刚,多次收受张利华所给予的财物,在云南惠嘉凭伪造单据提货时,提供了便利。在应对安徽华文现场核库时,也提供了便利。在云南惠嘉对外销售涉案棕榈油过程中,照样提供了便利 。检察机关作出这样的认定,云南惠嘉、张利华以及相关员工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广州益海、柳德刚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张利华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向柳德刚行贿,柳德刚另外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2025年11月19日这天,广州益海收到了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的编号是(2024)皖06刑初3号 ,其结果是广州益海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予以判决,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且需要承担18.81亿元的退赔责任以及100万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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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出上诉后,广州益海当庭已在就一审《刑事判决书》内,于法定上诉期之中,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上诉状。
公司在今年的前三个季度里,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27.49亿元,上述退赔款资金将近19亿元,其占比超过了68%,也就是说,要是上述退赔款最终按照判决来执行,将会把公司巨额的账面利润给吞噬掉,由此能够看出,公司的中转库业务暴露出了巨大的业务风险 。
仓储纠纷案频现:中转库业务埋大雷?
然而,金龙鱼中转库业务埋下隐患并非是头一回,在公司进行首次公开募股期间曾出现过类似的诉讼方面的纠葛。也就是九三集团成都粮油起诉金龙鱼旗下的子公司益海重庆、品度公司关于仓储合同的纠纷案件,目前益海重庆已经被注销了。
2015年1月1日,九三集团成都粮油,跟益海重庆、品度公司签订了《仓储中转协议》,协议里约定,九三集团成都粮油会把拟定销售给品度公司的食用油运到益海重庆指定的地点去存储;品度公司要对益海重庆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5月31日,九三集团成都粮油,针对一事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涉事情是请求判定益海重庆赔偿其货物损失,损失金额为13,317,153.2元,同时请求责成品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且还请求判令益海重庆承担案件受理费 。
根据上述所说,益海重庆辩解称,九三集团成都粮油所存储的食用油,全部是由品度公司提走的,并且九三集团成都粮油在得知品度公司提货之后,与品度公司达成了结算协议,这样的行为属于对品度公司提货行为的追认;品度公司辩解称,品度公司事后作出承诺,要用其他货款来抵偿,九三集团成都粮油对此表示了认可,只不过九三集团成都粮油提出要溢价120%,品度公司并不接受。
值得予以留意的是,于一审期间,益海重庆被裁决认定不存在过错情况,不需要向九三集团成都粮油进行赔偿;然而在二审的时候,益海重庆却被判定要向九三集团支付赔偿金13,317,153.2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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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这两起诉讼,能不能说明这样的几个情况呢?其一,公司的中转库业务里面到底隐藏着多少融资性贸易方面的问题啊,是不是存在着巨大程度的业务风险呢?其二,公司频繁遭受起诉要求进行追偿,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它的中转库相关的内控质量需要进一步地去提升呢?
金龙鱼展开的中转库业务,其规模究竟有多大呢,(这里要说明一下,中转收入主要是公司仰仗提供仓储以及配套服务而获取到的收入)。
依据公告所呈现的资料来看,金龙鱼的主要营业事务是对于厨房食品、饲料原料以及油脂科技产品展开研发、生产以及销售方面的相关经营活动,然而把中转收入、能源销售收入、废弃材料收入以及备件销售收入等这些业务主要是计入到其他业务收入范畴之内。在2023年的时候,公司的其他收入是16.31亿元,到了2024年,该收入进一步向上攀升到了18.0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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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能够看出,金龙鱼进行中转业务从而产生的相关收入,跟公司规模超过2000亿所带来的收入相比较,给出的贡献是非常微小的,然而因为中转库引发的诉讼追偿金,却有着极大可能去吞没公司的大部分利润。到了这个地步,我们所感到疑惑的是,公司在开展中转库业务的时候,是不是充分并全面地评估了与之相关的风险呢?另外,公司的内控管理水平,到底又是不是需要进一步去夯实以及强化提升呢?
两大疑问待解:是否配合融资性贸易?巨额赔偿概率多大
值得留意的是,公司明确指出安徽华文跟云南惠嘉之间的贸易属于违规开展的融资性贸易。其融资性贸易,从名称就能知道是以贸易业务当作名目,实际进行的是资金出借行为。业内人士表明,相关国央企为了符合有关部门的风控要求,在融资性贸易的链条里嵌入仓储合同,借助仓储方出具仓单或者其他相关单据,又或者通过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指示交付”这条途径,去制造货物真实存在或者实际流转的虚假表象。
到了这个时候,我们所感到疑惑的是,金龙鱼去开展这样的仓储业务,是不是早就已经知道了相关融资性贸易业务的属性呢?那么仓储合同有没有可能是相关方配合融资性贸易业务,去匹配有关部门的合规需求呢?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广州益海原来的总经理柳德刚,因为收受贿赂,而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
在融资性贸易业务中,作为仓储方卷入相关纠纷又该如何追责?
要说起牵涉到融资性贸易的那种模式,从本质上来说呢,其实就是出资方跟用资方二者之间的资金去进行流转,然后把这个流转嵌入到仓储货物的环节当中,或者仅仅是为了要去满足相关方的合规方面的需求。大致来讲的话,我们能够进行如下简化:A公司也就是出资方,它跟B公司即使用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这儿所涉及到的货物是虚拟存在的,或者是由B指定的第三方C也就是仓储方来进行保管。在A付款之后呢,货物所有权凭证像仓单之类的就转移到了A这里。随即呢,A又以指定的价格“卖回”给B或者B的关联方,这样就完成了一个循环。其核心要点在于A的出钱以及B的用钱情况,而货物仅仅只是融资的一种媒介罢了。
对于上述过程而言,司法机构着重关注的是,仓储方的行为有没有超出“中立保管人”这一角色,是不是实质性地参与其中、促使或者放任了“循环贸易”(实际上是借贷融资)得以完成,这样子对出资方的损失造成了“实际影响”。通常是从以下几个层面着手的:
其一,在主观层面,仓储方是不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贸易存在虚假性质以及融资性质呢?
其二,从客观层面来看,仓储方所实施的行为,究竟有没有对准于“融资闭环”形成那种具备“关键支撑”性质或者带有“增信”效果的影响呢?
当下,处于一审阶段的司法机关作出认定,广州益海的工作人员喻平以及柳德刚,收受了张利华等人给予的贿赂,于云南惠嘉获取货权时,借助的是伪造的货权转让通知书,在应对安徽华文现场核库一事时,为从云南惠嘉购买涉案棕榈油的过程,提供了协助。
公司针对此次诉讼纠纷,同时展开抗辩,金龙鱼宣称,按照其想法身为中转仓储方,依据安徽华文开来的提货委托书或者货权转让通知书来办理出库事宜,在以往数次货权转让之际,每回均借助电话向安徽华文派定的联系人予以确认,并且定期发送库存确认单,已然履行了合理又审慎的应尽义务。
广州益海未曾参与任何所谓的“诈骗行为”,对此并不知晓,而且也从未实施过任何帮助性行为。每次在进行货权转让之前,广州益海都取得了安徽华文授权人员的确认,并且通过多种方式告知了安徽华文实际的库存情况。广州益海的采购价格没有低于“市场价格”,相反甚至高于市场价格,并未获取任何不当利益,所以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对于判定柳德刚涉及合同诈骗罪这一情况,公司持有这样的看法,那就是,并没有能用来证明柳德刚存在协助云南惠嘉去实施诈骗安徽华文行为的证据,此案件当中所涉及到的广州益海中转业务,存在着非常严格的内控管理流程,相应的,广州益海的有关业务部门以及人员,皆是完全依照该流程来执行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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