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次发生的、涉及中国与日本的风波当中,中国再度强调了《联合国宪章》里的“敌国条款”,这无疑是针对日本所形成的、最为有力的震慑 。
我去查看了相关的资料,“敌国条款”它是由《联合国宪章》第 53 条、第 77 条以及第 107 条所规定的,要是日本再度推行侵略性质的政策,那么像中国等成为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就拥有权利,在不需要经过安理会重新进行授权这样的情况之下,马上采取包含军事行动等在内的必要举动,以此来维护国际的和平以及安全。中国能够随时对日本展开军事打击,当然这是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才可以的。
A、“敌国条款”的适用条件
“敌国条款”的适用前提,是日本再次实施侵略政策,就像历史上,日本在亚洲开展了长达数十年的侵略战争,他们烧杀抢掠,制造了南京大屠杀等暴行,这些暴行严重破坏了国际秩序以及和平生活。要是日本未来出现类似的侵略举动,那么中国能够依据该条款采取行动。
“敌国条款”的具体规定
赋予中、法、苏、英、美等反法西斯同盟国特殊权利,第107条讲到,当日本等敌国再次实施侵略,这些国家采取军事行动时,无需像常规国际冲突那样等待安理会授权。该条款无“失效期限”,只要日本未彻底清算军国主义历史,只要日本仍有侵略风险,条款就有效。
第53条指出,通常而言,区域组织或者安排要采取执行行动,这是需要经过安理会授权的,然而,对于“二战中本宪章签字国的敌国”来讲,要是其“再次实施侵略政策”,那么区域机制能够直接采取干预措施,这些措施涵盖和平手段、强制行动等,是无需安理会前置授权的。要是日本在东亚方面存在侵略动向,周边国家能够借助区域安全机制实现快速联动。
第77条提及,明确把“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敌国割离出来的领土”列为托管制度适用对象当中的一个,准许战胜国把这些领土交付给联合国进行托管,以此从根源之处削弱敌国的扩张基础,历史上日本所占领的琉球群岛也就是现在的冲绳,曾经被纳入到托管体系之中。
B、“敌国条款”的当前效力
虽在1995年的时候,联大决议作出认定,表明“敌国条款”已然失效,并且还建议对宪章进行修改,将其删除,只因修改宪章需要达成“五常一致同意 + 三分之二会员国批准”这样的条件,所以这个条款依旧保留在宪章文本当中,在法律技术层面其有效性是不容置疑的,它为战胜国保留了可以当作政治与舆论威慑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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