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各类投融资活动中,投资方通过投资目标公司股权,看好目标公司长期盈利进而获取财务投资回报的方式是最为普遍的。在进行股权投资的过程中,由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股权交易可能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故而在法律尽职调查结束后,双方拟定一份完善的《股权转让协议》,将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规避投资风险的重中之重。一份高质量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投资并购协议至少应当包括哪些条款呢?
一、先决条件/信息披露条款
由于项目性质的不同可能导致条款名称描述不同,如表述为“鉴于”“交易的先决条件”“转让方的信息披露”“交易的基本事项”等等。但本部分条款建议至少包括如下条款:
1.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资产状况、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等重要信息;
2.本次交易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交易对象、交易范围、交易方式等;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需要履行的前置条件,主要包括如内部审批、还清目标公司负债或取得某些财产权等;
4.关键词的释义,通常情况下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少则几千字多则上万字,其中重复率高但又重要的表述建议用关键词代替,这样可以简化行文表述,也能增强协议内容的流畅性和可读性。
二、定价与支付条款
本部分建议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条款:
1.交易总对价,以及交易对价的计算方式;
2.交易价款的支付进度,支付的前置条件;
3.交易价款的具体支付路径,如指令支付、共管账户等;
三、价款调整条款
本条款是较为容易被忽视的条款,在涉及目标公司业绩承诺的股权投资中,股权转让价款的最终支付往往与目标公司在对赌承诺期的业绩挂钩,价款调整如不能事先约定清楚,则可能会产生争议。建议至少约定:
1.引起交易价款变动的具体情形;
2.交易价款变量的计算标准;
3.交易价款变动后的支付安排。
四、过渡期条款
过渡期通常是指交易基准日至双方完成交割之日的期间。过渡期是双方进行印鉴交接、资产交割等事项的关键期,股权转让协议中建议至少应当明确:
1.目标公司的印鉴、营业执照、合同资料、财务账册等如何交接;
2.股权转让手续如何办理;
3.过渡期内的经营事项如何安排,如公司盈利、应付账款或税收如何承担等。
五、陈述与保证条款
考虑到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性,尽职调查也不能穷尽所有法律风险,因此本条款主要是对未经协议其他条款披露事项的陈述与承诺。本条款是交易后产生争议时可能被援引频率最高的条款,建议与违约责任条款相结合进行拟定。
本条款若不能结合项目特征进行拟定,很容易沦为鸡肋条款,导致出现争议时无法使用。因此本条款的可援引性是拟定需要重点考虑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在协议及其附件披露外,不存在已发生可能对交易所涉目标公司、目标项目或者协议履行造成任何实质不利影响的事件、情况、变化等;
2.在协议及其附件披露外,不存在任何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且没有任何法院判决、政府部门处罚等;
3.在协议及其附件披露外,目标公司不存在其他的抵押、质押、查封、对外担保、对外承诺、第三人的优先权或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等;
4.结合项目公司所处行业及交易目的,拟定针对性条款。如地产项目投资中,可以约定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未经披露的依据合同及法律规定应向第三方支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未付的土地款、未付的溢价款、未付的合作款、未付的工程款等事项。
六、补偿承诺条款
本条款通常包括业绩补偿条款及股权回购条款。本条款的拟定应区分投资人是与控股股东对赌还是目标公司对赌,不同对象所拟定的条款也有所不同。所以通常情况下我们建议:
1.在业绩补偿条款中,应明确约定业绩补偿的触发情形、补偿计算方式、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在分段式计算业绩补偿的对赌中,建议明确不同阶段的计算标准,以及是否可以累计计算等;
2.在股权回购条款中,应明确股权回购的触发节点,回购时的股权价值计算标准,回购路径安排、不履行回购义务的违约责任等。
七、担保条款
股权投资项目通常情况下都会为交易设定担保措施,较为常见的是控股股东、股权转让方或其他关联方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或将股权质押给受让方。在担保条款的拟定中,建议注意以下方面:
1.个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注意保证期间、保证期间的起算日期、保证责任的范围、是否将个人股东的配偶纳入保证人范围等;
2.法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应注意保证行为的效力,保证行为是否经法人内部合法决议程序进行决议,是否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等;
3.同一债权同时存在多种担保行为时如何主张权利,各担保人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等。
八、违约责任条款
通常情况下股权投资的标的额都比较大,而一旦出现投资纠纷,相关方产生的损失也比较大,约定清晰、具体的违约责任则有助于守约方利用协议向违约方主张损失。我们建议违约条款的拟定原则如下:
1.违约责任尽可能契合协议条款,做到清晰、明确、执行性强;
2.不同违约情形设置不同的违约责任;
3.各种违约情形下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承担方式、责任节点等;
4.设置兜底性违约责任条款,即协议本身未明确约定但违约方一旦实施该行为仍应当承担对应违约责任。
九、特殊条款
本部分条款通常包括交易各方的特殊要求条款及突发情形解决条款。
特殊要求条款需根据交易情况拟定,并非必备条款,例如协议各方可约定,所收购项目后续运营宣传过程中应当使用双方名称等。
突发情况条款一般包括不可抗力条款,情势变更条款和意外事件条款。
十、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通常包括通知与送达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协议的生效与变更条款、补充协议条款。通用条款部分已存在较为成熟完善的表述方式,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项目律师必须深入结合项目特点,在综合交易各方需求及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既要兼容并包又要删繁就简,既要细致入微又要提纲挈领,最终才能形成一份高质量的《股权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