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一周内连开多张罚单,多名中介机构及发行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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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晚间,深交所共发布5张罚单,其中2张涉及发行人科瑞德(四川科瑞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行为。深交所官网显示,科瑞德因主动撤回审核,已于今年2月8日被终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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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9月4日,深交所连续向IPO拟上市公司赛克思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邹方明、总经理、董事白欢、财务总监郑学刚;保荐人海通证券及项目保荐人魏建汉、朱文杰;德勤中国及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毕强、闫瑾等发出三张罚单,均被采取书面警示等自律措施。

罚单中还提到了SEX的高额推广费用,公司聘请CSO推广服务商开展调研咨询、学术推广、展览宣传、会议等推广活动,2020-2022年业务推广费用分别为1.29亿元、2.04亿元、1.74亿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44.62%、46.72%、39.95%。

医药制造业销售费用较大

罚款信息显示,深交所于2022年6月6日受理了克雷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25,860.08万元、32,651.4万元、43,592.42万元、27,307.92万元,销售费用率分别为46.39%、47.44%、48.03%、48.15%。发行人的销售费用主要由营销费用和职工薪酬组成,合计占销售费用的85.43%、89.05%、89.95%、90.28%。深交所审查过程中发现发行人在销售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部分费用实际结算方式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发行人与推广服务商签订了市场推广服务协议,双方约定以签署《推广服务费结算单》作为结算依据。但实际结算时,发行人与推广服务商并未签署《推广服务费结算单》,与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不一致。发行人未提供合理的证明材料。二是部分会议费用报销附件不规范。发行人2019年至2022年网络会议部分推广费用报销附件材料不齐全,不能全面反映会议情况。

发行人属于医药制造行业,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较大,销售费用率较高。公司不仅未严格执行和解协议,相关促销活动产生的销售费用报销流程也不符合规范、有效的基本要求,销售费用相关内控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与首轮问询回复中的披露不一致。鉴于上述事实、情况及相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陈刚、财务总监何涛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因此,深交所决定对陈刚、何涛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措施。

此外,深交所要求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广发证券两家保荐机构被书面警示

同日,深交所还向负责芯数科技保荐业务的两名保荐人魏武汉、李英文发出了监管函,其保荐机构为广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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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科莱德公司存在的两起销售费用内部控制违规行为,经调查,根据《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两家保荐机构未针对发行人业务特点,对发行人销售费用内部控制的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充分核查,未及时发现发行人销售费用内部控制存在的违规行为并督促发行人及时整改、规范。

此外,罚单中提到,两家保荐机构在回复第一轮审核问询时发表的“发行人财务内部控制能够持续满足监管要求”的核查意见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不符。

根据发行人首轮问询函显示,保荐机构在回答财务内控问题时,进行了包括检查票据明细账、发行人银行对账单及票据、发行人开立银行账户清单等九项核查程序,最终给出的核查意见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内控能够持续满足监管要求,未发生影响发行情况的情形”。

根据上述情况,魏武汉、李英文作为项目保荐人,未能保证其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故深交所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两家保荐人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措施。

83名保荐代表人受到监管处罚

在上市程序严控的背景下,除了发行人不断受到处罚外,还有不少保荐人因拟上市项目被罚款。

据易东介绍,2024年以来,共有83家保荐机构被处罚,涉及18家券商,包括招商证券、民生证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东莞证券、海通证券、中原证券、华英证券、华西证券、首创证券、国海证券、浙商证券、华泰联合、国投证券、国信证券、平安证券、东方证券、广发证券等。从保荐机构违规类型来看,多为尽职调查不规范、未尽持续督导职责、未尽职调查义务等。

其中,中信建投受到监管处罚最多,共计8张罚单,其次是海通证券(6张)、中信证券(4张)、西部证券(4张),其余券商均受到1-2张罚单。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被处罚的保荐机构共有6家。8月30日,中信建投因在紫金存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承销项目中多次未进行审慎核查而遭处罚。作为保荐机构,邱荣辉、刘能清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广东证监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终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禁止其自作出之日起3年内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5月14日,担任金通灵2019年私募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的华西证券张然、刘静芳,因未勤勉尽责,被江苏证监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并被采取监管措施决定之日起两年内禁止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责。

3月29日,作为星星冷链保荐人的浙商证券李景辉、王一鸣未履行多项保荐职责,上交所最终对其作出纪律处分,禁止其在三个月内接受保荐人签署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

(彩联社记者赵新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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