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买人恶意串通、低价竞买,扰乱司法拍卖秩序。一些竞买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以较低的价格夺得拍卖品,从而损害了产权人或其他竞买人的利益。
2.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虚构租赁关系妨碍拍卖。近年来,一些被执行人利用“卖不毁租”制度逃避债务、妨碍执行,并恶意串通他人,通过倒签合同、混淆支付、虚假诉讼等手段虚构虚假租赁关系,约定较长租期,提前收取租金,妨碍房屋拍卖的正常进行。
3.税费数额不明确易引发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本身产生的税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有关单位负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理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负担的有关单位和数额。”实践中,有的法院在拍卖时提前提示“各项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有的则标注“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请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有的竞买人在拍卖前没有详细了解涉案房屋的税费及负担情况,拍卖后面对超出预期的税费后悔不已,引发了不必要的纠纷。
4、案涉房屋腾空难影响买受人使用。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诚信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拍卖物为不动产,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无权占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空,不得在公开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空交付”等信息。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重申了这一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法腾空房屋面临诸多困难,有时竞买人不得不推迟领取房屋。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结合督办案件,检察机关提醒,参与司法拍卖房屋竞买,应事先了解相关流程和程序,详细阅读公开信息,充分认识房屋存在的各类风险,在合理预算、知晓风险、懂规则的前提下参与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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