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2016年底,监管部门陆续收到针对A公司的举报,涉及该公司6个产品、30余名投资者、总金额1090万元。 监管检查发现,A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了4个产品,但举报人购买的私募产品均为未注册产品。 对此,监管部门立即深入核查,发现该公司实际募资规模可能是其注册规模的80倍,并立即将该案线索移送深圳市公安部门。 A公司是“少备多筹”的典型,通过登记备案不当增加信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在四川,犯罪分子的手段更加恶劣。 B公司未实际出资或仅部分出资其管理的私募基金A的三名投资者的投资资金时,伪造银行付款凭证作为上述三名投资者足额缴纳出资的依据,并上传至基金行业。 协会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骗取完成资金备案。 B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动机不纯。 其伪造金融工具,欺骗监管部门、逃避监管,并为公司以私募基金名义募集资金、挪用基金财产提供便利。
在云南,C公司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并注册了数百万元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该私募机构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后,将其放大放置于公司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多次用于宣传推广,并声称C公司是经批准的私募基金机构。
现实中,一些动机不纯的私募机构经常采用虚假信息骗取登记备案、募集前预留、少备多募等多种手段,利用投资者对“私募”法律性质的误解。 “注册备案”来不当增加信用,从而达到其目的,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具有极大的欺骗性。
因此,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时,一定要记得多了解,多保护自己,清楚规则和风险。 关于“登记备案”,您至少应该了解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 管理人宣传私募机构是经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批准的正规持牌金融机构、私募基金是经批准的投资产品,存在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不应相信。
其次,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并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和持续合规性的认可; 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资者的误解,在宣传中将登记备案与行政审批等同起来。 利用备案信息增加信用,是对监管部门的变相“绑架”,也是对投资者的严重误导。
三是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后应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投资者应及时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其购买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核实信息是否准确、一致。 否则,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或监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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