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期:分享的是一宗合伙合同纠纷案件,投资人不了解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贸然签订合伙协议后投资,合伙人未实际履行合伙协议,通过证明公司亏损、伪造投资人消费金额、不符合退伙条件等方式逃避归还投资款的案例。投资人如果投资不慎,不仅不能盈利,反而可能承担亏损。本案一审法院未查清合伙协议未实际履行的事实,简单以字面的合伙协议约定判决驳回投资人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改判解除合伙协议,返还投资人投资款。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31日,谢某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经营A公司,李某为控股方,投资1000万,占股98%;谢某为参股方,投资20万,占股2%。李某承诺投资保本,谢某参与投资。协议签订先后,谢某向李某支付投资款20万元整。经营中,双方产生纠纷,谢某以李某、A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存在同业竞争行为,导致合伙生意无法正常进行为由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合伙协议。一审法院以合伙协议未满三年驳回,谢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解除合伙协议,李某向谢某返还2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二、代理思路
1、证明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判决依据的事实错误经查询A公司的工商信息,该公司是0实缴0参保人数的皮包公司。双方签订合伙协议后,谢某将全部投资款支付至李某个人账户,李某虽辩称该笔投资款用于公司经营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而李某也未依约履行出资义务。除此之外,A公司的财务状况只有李某一人掌握支配,李某未按照协议约定保障谢某应享有的财务知情权及分红权。搜集李某、A公司的工商信息,发现李某、A公司与多家同类美容服务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均存在明显的同业竞争行为。谢某身为一个普通的家庭保姆,正是基于李某多次承诺保本,才同意将所有积蓄用于投资,现如今血本无归,向法院提供李某承诺保本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审法院以合伙协议未满三年判决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合伙协议虽约定“合股期足三年方可退股”,但一审判决作出时,合伙协议已经满三年,截至二审开庭已届满四年。梳理案件时间线,向二审法院证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
2、证明李某为逃避投资款的返还向法院提供了伪证。为证明A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李某向一审法院提供了A公司2018年到2020年三年亏损的审计报告。谢某于2018年向李某支付了投资款20万元,李某提供的2018年审计报告中投资现金流量为0,不仅证明李某提供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存疑,也证明谢某支付的投资款并未用于公司经营。此外,李某还向法院提供了私自篡改的收款收据,将谢某在A公司消费的金额扩大约五倍,收据存在多处明显的篡改痕迹。向法院提供篡改后的票据及原始票据,证明李某为抵扣投资款伪造证据的行为。
3、搜集李某的过往判例,向法院证明李某以合伙骗取投资款的行为并非首次。搜集李某作为案件相对人的判例,查询判例中涉案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提交给法院,向法院证明李某用相同格式的合伙协议书、相同的经营地址、同样的美容项目、同样的入股方式、同样的套路骗取多人合股经营,多名受害人维权无望曾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报案的事实。最终,二审法院查清了李某未缴纳出资、未转让股份、未做股权评估,谢某未参与合伙经营,判决解除合伙协议,李某向谢某返还投资款及资金占用费。
本案中,李某借用合伙经营美容公司的名义诱骗谢某参与投资,在投资过程中不仅未保障谢某作为合伙人的权益,也未进行实际投资经营,一纸合伙协议将谢某的投资款足足套牢四年之久。律师通过搜集过往判例、研读案卷、查找公司关联、找出对方破绽,向法院证明合伙协议未履行,李某欺骗投资人。
举证责任倒置,李某无法提供已缴纳出资、谢某的投资款用于经营、双方实际经营的证据,致使法官心证,案件得到了改判。
三、法律法规
《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四、律师提示
碰到诉讼或者其它法律问题时,应第一时间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如签订合伙协议时,事先咨询律师签订协议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避免事后因合同漏洞、双方约定不明而导致的维权难。同时警醒各位投资人,不能只看到听到企业老板夸夸其谈,生意多么火爆,投资必然挣钱的一面。也要考虑如投资失败,投资企业持续经营亏损等各种情况,可能会造成不仅投资款要不回,还要按持股比例承担亏损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