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的严打整治行动,和45年前也就是1983年时的全国严打,都是由国家层面主导的重拳治乱的举措,由于时代背景不同,法治建设的情况不一样,犯罪形态也存在差异,二者展现出“初衷同向、内核迥异”的特性,具体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如下所述:
一、 相同点
1. 有着相同的治理起始目的,都是为了去回应社会里突出的矛盾以及群众十分强烈的诉求,针对特别时期里经常出现、频繁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来开展集中的整治,其核心的目标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的秩序,提升民众的安全感,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 是这样的,实施主体保持一致,具体表现为,都是经由中央进行统一部署,而后展开统筹推进的相关工作,并且是以公安部门作为牵头负责的单位,接下来联合法院、检察院以及司法等多个部门一同协同作战,最终形成一种全国如同一个整体棋盘般的打击整治格局。
3. 目标一致在于持续打击:均紧紧锁定那极度危害社会、群众反响极为强烈的突出犯罪行为,将“有力打掉犯罪嚣张气焰、迅速遏制犯罪高发态势”当作直接目标,凭借集中打击来营造法律威慑力,以此稳定社会预期。
4. 整治导向呈现出一致状态,均秉持问题导向,针对特定阶段里的犯罪痛点,精准地施加力量,并非进行无差别全面打击,目的在于借助集中资源,去解决社会治理当中的突出问题。
二、 不同点
(一)时代背景与法治基础不同
1. 1983年开展了严打行动,文革结束之后呈现出百废待兴的局面,当时法治体系还没有完善起来,法律条文较为简单,司法程序也并不健全,社会流动急剧增加,就业方面的问题十分突出,恶性暴力犯罪大量涌现,社会治安秩序处在急需重建的状况下,它属于“乱世用重典”这种特殊的应对方式。
2. 本轮开展的严厉打击行动表明,我国的法治体系已然趋向于成熟且完备,其中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核心法律经历了多次的修订调整,司法独立的原则、程序正义的理念以及人权保障的观念成为了司法工作的核心准则。就社会经济层面而言,其处于高速发展的态势,暴力犯罪的数量持续呈现下降趋势,这属于在“盛世”情形下所采用的运用良好法律的常态化治理模式,是在法治框架范围之内进行的精准性策略实施。
(二)打击对象与犯罪形态不同
1. 1983年开展的严打行动,主要针对的是传统暴力犯罪以及街头犯罪,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包括杀人,抢劫,强奸,涉枪涉爆,流氓团伙,拐卖人口,重大盗窃等,这些犯罪行为直接对群众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且具有很强的公开性。
2. 这一轮进行的严格打击行动,是以新型的网络方面犯罪以及民生经济领域犯罪作为核心要点的,重点整治的是电信网络诈骗,其中包含AI诈骗这种类型,还有非法集资行为,养老骗局,网络黑灰产,跑分洗钱的情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这类并非直接接触式的,隐蔽性非常强的,涉及群众范围很广的犯罪;与此同时,以常态化的方式打击基层的黑恶现象,涉枪涉爆等一些存量的传统犯罪,将焦点聚集在群众的“钱袋子”安全相关方面以及民生保障之上。
(三)执法方式与实施原则不同
1. 1983年开展的严打行动,遵循着“从重、从快、从严”这样的原则,采用的是运动式的整治模式,其办案程序被简化了,证据标准也被适当放宽,上诉以及复核环节都被压缩,存在着公捕公判、游街示众等公开惩戒形式,打击过程特别容易出现“一刀切”状况,侧重于能快速形成震慑力。
2. 本轮严打坚守这样的原则,即“依法严惩、精准打击、不枉不纵”,推行依法治理、精准治理、常态治理;严格遵照法定程序,要求证据链完备、办案流程规范,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上诉权等合法权益;不搞公开惩戒、运动式清查,精准锁定团伙核心人员、犯罪关键环节,避免扩大打击范围、误伤普通群众。
(四)法律依据与量刑标准不同
1. 1983年开展严打行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及其他临时规范性文件,对量刑标准予以临时提高,将死刑适用范围进行扩大,使司法程序加以简化,部分规定冲破了当时的法律框架,带有显著的“特别法”属性。
2. 这次的严厉打击行动,是完全按照现行的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还有专项的司法解释来进行的,像电信诈骗、养老诈骗、帮信罪等相关的配套解释均包含在内,不会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不会随意去提高量刑的标准,也不会扩大刑罚的适用范围,量刑以及定罪都是严格依照法定的标准来执行的,要做到“法没有明文规定就不算犯罪、法没有明文规定就不进行处罚”。
(五)治理模式与长效导向不同
1. 1983年进行的严打,是那种属于阶段性的、带着突击性质的治理行动,它是针对社会治安方面出现的紧急状况而开展的,是一种短期的集中整治行为,其核心要点是“快速治乱”,不过它缺少后续的长效防控机制,并且侧重于打击端所呈现出来的短期效果。
2. 对于本轮严打,秉持打防互相结合,追根溯源进行治理,实现长期有效共同治理,把集中打击跟常态化防控相互结合起来;于打击犯罪之际,着重追赃并挽回损失,为群众挽回经济方面的损失,同时同步推进对行业的监管,运用技术手段加以防范,开展全民普法工作(像反诈宣传那样),从根源处切断犯罪的产业链,构建起“打击 - 防控 - 治理”的闭环体系。
(六)社会效果与价值导向不同
1. 1983年时候的严打,在短期内展现出极为显著的效果,迅速扭转了社会治安呈现出的那种混乱状况,暴力犯罪出现了大幅度地下降,然而,因当时面对的是程序简化,以及量刑偏重的情况,存在着程序正义遭受损害的问题,出现了个别错案,惩罚过度等一系列状况,从而留下了许多法治方面的教训。
2. 这一轮的严厉打击行动,将“保护民生、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当作核心价值导向,在对犯罪展开严厉打击之际,还要兼顾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既追求打击犯罪获取的实际成效,又注重借助规范执法、源头治理达成社会的长治久安,进而推动社会治理能力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
三、 核心总结
1983年推进的严打举措跟本轮开展的严打行动,均为我国处在不同发展阶段时对于社会治理的典型办法,二者外观相像但本质不同:它们的核心共同之处,在于国家有着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坚决决心;然而其本质区别,表现在从“以运动形式治理混乱状况”转变为“依据法治进行治理”,从“着重对生命安全予以保护”进到“对生命与财产安全同时给予保障”,从“进行短期突击式打击”迈向“设定长效且精准防控机制”的时代性升级,其背后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以及社会治理能力的持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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